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ppt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ppt(9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凌苏霞,教材基本结构,总论(第一章)第一部分经济法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章)(考试所占分值: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七章)2010年50分、2011年47分)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三章)第二部分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四章)(考试所占分值: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五章)2010年50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2011年53分),教材基本内容,题型、题量及分值,第一章总论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种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组织,2.内容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3.客体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2)种类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三、法律事实
(一)概念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二)分类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2.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二)法的分类,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一)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练习题,1.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答案:
A,2.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参考答案:
A,3.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
B,4.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答案:
A,5.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
C,6.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参考答案:
B,7.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般法和特别法,答案:
c,8.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自然灾害B.公民死亡C.签订合同D.提起诉讼,答案:
ABCD,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一)概念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仲裁
(2)民事诉讼2、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1、概念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2、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应当驳回起诉,,(六)仲裁裁决1、管辖协议管辖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员的回避4、仲裁方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做出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第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第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