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在消毒隔离工作中的职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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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
6.护理人员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定期监测。
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先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7.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瓶、呼吸机管理、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定期消毒和每次使用结束后进行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氧气湿化瓶内的湿化液为灭菌水。
8.以下情况必须洗手:
接触病人前后;
进行无菌操作前后;
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
戴口罩和穿脱隔离衣前后等。
接触血液、体液的被污染的物品应戴手套,并洗手。
9.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
洗手用的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应用液体皂。
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双手。
擦手毛巾应一次一用。
不便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10.无菌容器及敷料钳每周灭菌1~2次;
体温计用后要用高效流水线剂二步法消(最好一次一用或专人专用);
盛碘酒、酒精等消毒液的容器应保持密闭,定期灭菌;
注射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垫。
11.门诊、病房各室应定期通风换气,地面应湿式清扫,床头桌、椅每日湿擦,保持清洁,每周大扫除一次。
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以有效消毒剂擦净。
抹布、拖把应分区专用,用后消毒、洗净、晾干。
12.病人出院后,病室及室内物品必须做好终末消毒。
传染病病人按传染病管理制度及其护理常规执行,特殊感染病人除隔离外,其用过的器械、被服、病室都要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等物品应烧毁。
13.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更换。
脏被服不能在病室及走廊清点。
1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用、保管、处理、毁形等各环节,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规范》执行,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物品在密闭保存的前提下,可不行毁形及浸泡消毒。
供应室在消毒隔离工作中的职责:
1.应建立健全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制度。
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3.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调查、有反馈,落实持续改进,并有记录。
4.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各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个人预防和控制方面的知识。
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5.周围环境无污染。
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6.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三项标准》执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工艺监测每锅进行,化学监测每包进行,生物监测每周进行。
7.严格区分灭菌与未灭菌物品,定点放置。
对各类无菌物品认真执行检查制度。
灭菌合格物品应用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
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8.包装间、无菌物品存放间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每天对空气物体表面等消毒2次,空气应达到Ⅱ类环境标准。
9.凡需要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先清洗再消毒灭菌。
特殊感染性疾病污染的器械应先经高水平消毒后在清洗。
10.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质量。
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检测措施:
(1)日常监测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光源放大镜检查。
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2)定期抽查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至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感染管理科在消毒灭菌工作中的职责
1.对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2.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
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
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3.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
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
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化学监测:
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
应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4.压力蒸汽灭菌:
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采用。
5.紫外线消毒:
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μW/平方厘米,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μW/平方厘米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
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6.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他消毒物品:
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7.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
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8.血液净化系统:
必须每月对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
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
当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
标准值为:
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9.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10.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11.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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