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方式的深刻革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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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方式的深刻革命Word文档格式.docx

 

为全面推进检察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2012年8月,高检院党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决定在地方检察机关业务软件开发成果的基础上,依托科研院所,集中研发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于一体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软件研发和试点使用任务圆满完成。

2013年10月开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始在全国全面部署使用。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自此,我国检察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工作将翻开崭新一页,在新起点上整装出发。

那么何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全面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有哪些积极作用?

如何更有效地全面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笔者将从这几方面浅谈一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检察工作执法办案方式革命性的转变。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内涵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章第七十六条及《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系列丛书给出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确切定义。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监督、统计、查询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这可以看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有如下内涵:

1.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组织开发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统一规划”就是要对全国检察信息化工作通盘谋划,确定发展方向,制定总目标;

“统一标准”就是要通过制定各项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和步骤,增强功能,提高效率;

“统一设计”就是要将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转化为全国统一的设计方案;

“统一实施”就是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整体组织,有序推进。

“四统一”原则揭示了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信息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科学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具有复合性功能特征:

融业务办理、管理、监督、统计、查询功能于一体。

3.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能够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保证数据客观、真实,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属粗放型,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管理职权交叉分散,办案主体与监督主体不分。

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检察业务工作多样性,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

二是检察业务信息量大、程序性强,无论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抑或上下级之间,难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三是案件质量评查滞后性明显,缺乏事中与事前监督;

四是运用数据等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不足,不能为领导决策、调研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对案件管理工作来说可谓是及时雨,雪中碳,在各方面推动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实现信息化助力执法规范

短短一年来,从实现检察信息化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到带来执法办案模式和工作方式的深刻变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原动力,已经全面触摸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末梢神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像一条串联各业务部门的‘流水线’,它通过网络使各环节环环相扣,最大限度降低了时间和人力的浪费,高效且规范。

通过软件应用,将案件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流转过程,固化为计算机操作的具体环节,把执法规范的‘软要求’真正变成了网络运行的‘硬制约’,从而有力促进了检察干警执法理念的转变更新,提高了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强化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是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笼子”。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起来的立体化、动态化的管理网络,通过案件信息指标显示、图表化查询以及与统计系统的有机整合,不仅能实现上级院和本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纵向管理,也能实现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的横向管理。

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进行实时监督和全程控制,程序公开透明,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为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化支撑和机制保障。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对办案活动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有效防止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确保监督动态化。

例如以个体案件为对象的跟踪监督程序,通过对案件运行表和关注案件的跟踪,管理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电脑,随时了解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所有具体信息。

(三)方便执法办案提高工作效率

在我国各地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这既有办案力量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办案资源分配不够合理的因素。

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有助于提升整体执法能力、效率和水平,解决这一矛盾。

首先,系统实现关联案件的案卡、文书信息能在不同诉讼环节之间以及上下级院之间共享。

各诉讼阶段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制作文书时,通过系统读取和使用该案件前一诉讼程序的有关信息。

通过这种案件数据及时、全面、实时、动态的交换,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通和四级院之间的纵向贯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循环共享,加强不同诉讼环节的协作配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以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前阶段其他相关部门录入的信息、制作的文书,公诉部门或控申部门就可以共享、重复利用。

其次,实现文书制作和审批模板化。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文书分为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法律文书由高检院研究室统一制作,来源于法律明确规定,主要是对外使用,比如对外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案件当事人等;

工作文书由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业务部门需求统一制作,主要用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中使用。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置了800多种文书模板和制作说明,提供在线法律法规查询和案例库,为承办人办案提供指引和帮助,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再次,系统支持文书的批量生成以及多次反复审批等功能。

比如对于公诉部门要制发的权利义务告知等文书,系统可以一键生成。

系统能通过审批表的区域填写控制,支持跨级多次文书审批,基于角色对文书审批表不同审批区域的权限控制,支持审批撤回、退回、多次审批、痕迹保留、审批日志等。

部分文书审批具有自动识别和生成的功能。

文书审批后,支持批量生成后续文书功能。

最后,系统专门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功能模块,以案卡形式为承办人提供操作界面,承办人可根据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预警类文书,确保风险评估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同时为加强对办案风险的统筹管理,重点对风险的等级、类别、评估案件的总数、部门办理、个人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统计,从而实现案件预警功能。

通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深入查找检察业务和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能够强化素质,提升能力,健全完善业务规范、业务考评、检务公开和责任追究规范,提高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服务领导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完善快捷的查询功能,支持对个案及类案指标的监控,支持跨上下级院的远程数据分类汇总统计。

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可以通过系统掌握相应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的概况和趋势,也可以直接进入某一案件,了解具体真实的办案情况,包括办案阶段、各类法律文书的内容、程序。

通过常项指标和专项指标的配置应用,能反映案件的宏观情况和主要数据,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身份等了解一些重点案件。

因此,通过这样一个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快速通道”,剔除了不必要的案件信息传递层级,缩短院领导与一线办案人员的距离和案件信息传递时间,院领导可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各项业务工作运行情况,便于统筹全局,提高检察业务的快速反应和指挥决策能力,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随着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特别是执法办案活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业务信息的实时集中汇总,为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案件信息,深化检务公开,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查询,提供迅捷畅通的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让人民监督检察权,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涉密系统,同时又是一个信息高度集中的平台,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同时,要发挥系统实时、动态产生信息、集中管理的优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做了以下原则性规定。

一是规定系统中产生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查询。

二是明确规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统一接受相关人员和单位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协助、配合。

对控告申诉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明确了对外提供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其中互联网、检务窗口、电话等查询方式是基本的、必备的,各级院都应当综合运用。

新形势下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大势所趋、履职必需,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之源和必由之路。

那么根据我国实践情况,如何更有效地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呢?

三、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统一配置,这是首要原则。

即要求对开发好的案卡、流程、文书模板等标准配置不得任意修改。

这既是统一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如任由各地各部门增减、删改,不仅会影响到系统数据的标准化生成和流程的顺畅衔接,而且不利于统一、规范执法。

二是要求“全员、全面、全程”应用。

这是使用的核心要求。

信息化对执法办案的科技支撑作用,只有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行后,就必须做到全员、全面、全程使用,这是系统能否实现预期效果的关键。

“全员”,就是所有履行检察业务办理、审批、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院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都要使用该系统进行办案和业务管理工作。

各级院领导不能违反规定在纸质件上审批,更不得请他人代办、事后补录。

“全面”,就是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除绝密级的以外,都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不得随意增减范围、放宽标准。

“全程”,就是从案件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到用印,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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