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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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
适宜的适应证:
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
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
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尽可能小
适宜的信息:
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
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
处方由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形成,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调剂由药学人员承担。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
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处方药的含义与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药品管理法》规定: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处方药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病人不准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
医师处方与药师调剂的行为应遵循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原则。
疾病、诊断、药物和药物治疗是综合性复杂性科学,用药评价应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摒弃无依据主观猜测、估计。
促进合理用药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的努力。
此外,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重视病人的知情权。
第五条本条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和处方权的丧失。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
开具处方应依据临床诊疗规范,遵循药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医师可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
开具处方还应遵循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的相关规定。
开具特殊管理药品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特殊管理药品规定以及有关特殊管理药品具体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
规定医师处方的时效性是为了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保证治疗成功。
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常需要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这也是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
“特殊情况”的含义:
某些非本地区患者
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
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
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
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用药的适宜性;
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第八条本条明确规定了处方笺的规范化内容与格式
处方笺内容与格式必须规范,而现行印制的处方笺不规范,书写字迹潦草、处方缺项较多。
新处方笺由前记、正文和后记组成,由各机构自行印制。
修订新增的处方项目内容有:
写明“临床诊断”;
强调医师、药师专业作用发挥;
处方权与调剂权授予条件与行为准则;
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
医师签章统一编号和制作,式样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登记备案,取消处方权时撤去留样。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处方笺的印制与颜色区别
处方笺由各省统一设计,各机构自行印制。
处方颜色区分的目的:
提高医师、药师视觉警惕感
防止用药失误
保障用药安全
第十、十一、十二条阐明了处方书写规范,包括处方书写规则,处方药药名和药品剂量、包装单位等的规范
规范处方书写的目的:
提高处方质量,减少处方失误,促进合理用药
清洁、整齐处方,提升处方的严肃性和法制性
处方书写不规范时需修改或重新开方,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处方的开具应符合书写规则,清晰度好、项目完整。
开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
各项目应填写完整,修改时须签字;
处方要与病历记录相一致,保证药物质量文书的完整性与严肃性;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需超过5种者注明理由并签名。
药品名称书写用中、英文,不用拉丁文;
不准自行编写药品缩写或代号;
使用通用药品或研发公司专利药品名以防止用药失误。
剂量、数量、剂型单位的书写规则:
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单位用公制、剂型单位用常用单位制:
片、丸、粒、袋等
规格或剂量书写要规范如0.5mg不能写成.5mg
药品用法用量的书写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以确保安全用药,避免用药失误。
用法、用量的书写应便于对处方审核,防止用药失误。
患者年龄与用药剂量有直接关系,特别时新生儿、婴幼儿和老年人群。
婴幼儿的生理功能与成人不同,药物吸收、体内分布、代谢和排泄也不同,所以用药剂量要调整。
高龄人群的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也有自身的特点,年龄越大代谢功能越弱,药物半衰期延长,很容易导致药物蓄积。
处方注明“临床诊断”是作为审核处方的依据,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确保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药品管理法》、《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处方审核是药师的职责,药师的药学专业知识就是为病人提供与用药有关的技术服务。
药师了解病人的疾病与用药情况是属处方审核和药物治疗的需要,但同样有义务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条第9项“除特殊情况外”,这里“特殊情况”是指某些患者的特殊隐私问题。
对于暂不能确诊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的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
药师若未发现纠正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符,造成用药失误或对病人造成损害的,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药师泄漏病人的隐私者同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急诊患者有时不易确诊,需进一步临床观察,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是由于,7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
7日后应进行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
用药量可酌情延长的情况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行动不方便病人、肿瘤患者的某些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需要回当地治疗而当地又无此药。
特殊管理药品的释义见第六条的释义。
对于麻醉药品,一般疼痛患者要严格控制用法、用量;
癌症病人则应放宽用量和用药次数的限制以改善生存质量。
原则是使用可放宽,管理要严格。
看病或凭卡领取麻醉药品时要挂号、有病历记录、有医师开具处方,并收回用过的空针药瓶、严防注入社会。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与使用规定
电子处方是发展的趋势,但其法律地位未确认。
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则、程序与责任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以及调剂操作规程。
处方调剂程序为审核→计价→收方→调配→校对→发药,写发药口袋或粘贴标签宜放在调配操作完成后。
完成每步调剂程序都应签名。
药师的调剂职责:
处方审核
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
准确调剂,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
编写合理用药资料,以供病人索取
用药交待因人因药而异,提供与用药相关正确、重要与清楚的信息
第十六条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了处方调配权的授予与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的任职资格
处方调剂依据的是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在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坐堂医”无处方权。
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
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签名留样备查签名式样改变应重新留样
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
审核、核对、发药与用药交待和安全用药指导,药品使用评估、合理用药评价由药师以上人员承担;
具体操作型的调剂工作,如处方调配、请领、保管、浓溶液的稀释调剂等由中等药学专业教育药士承担。
被责令暂停工作或被责令离岗培训其间以及调离、辞职、退休而离开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工作时取消药师调剂权。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从事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容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判定其处方合法性的不得调剂
确认处方合法性,不符和下述条件均不得调剂
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
鉴别处方来源:
本机构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符合第六、十三、二十五条规定
采用电子处方形式开方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
药师处方监督权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第规定。
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而应告知处方医师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
严重滥用药物或用药失误应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及时沟通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并采用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
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责任,否则就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而患者需要药师进行用药指导。
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各类处方笺应保存的时限和销毁手续
除麻醉药外,处方药品可混合开具在一张处方内,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保存年限规定:
普通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
处方销毁手续包括:
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患者按规定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
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这也是尊重患者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