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登记的内容如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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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登记的内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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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登记的内容如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作者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

  软件,这个大家应该再熟悉不过了吧,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关于软件,是需要先开发,然后在进行相关的专利申请,总之整个过程是很麻烦也很复杂的,所以关于软件的著作权等问题很多人都存在不解。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下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登记的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概述

  软件著作权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

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

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为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1]

  软件著作权各项权利

  软件著作权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软件著作权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意义

  软件著作权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比如:

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软件著作权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

“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软件著作权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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