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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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2004年8月1日
沪建建[2004]289号
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
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
2术语;
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4用地面积指标;
5建筑面积指标;
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
上海市愚园路460号;
邮编:
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
上海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陈国良奚道章叶文俊丁铭杰胡建中何梅珍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
余利惠郑挺林红丁新康沈国平龚柳陆伯鸿周齐佩严明陆如俊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三年十一月
目
次
1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使教育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本市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中小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参照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依据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结合本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内环线以内中小学校的新建或改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作适当调整。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和“小班化教育”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
1.0.4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功能分区的前提下,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0.5
本标准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1.0.6
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普通中小学校
Gencral
schools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小班化教育”、特殊教育和重点高中以外的一般学校。
2.0.2
“五、四、三”
5-4-3-ycar
system
pre-university
cducation
“五”指小学五年学制,“四”指预备班和初中共四年学制,“三”指高中三年学制。
2.0.3
九年一贯制
9-year
straight
through
system,
a
combination
as
one
指小学到初中毕业九年教育学制。
2.0.4
小班化教育
Mini-class
education
指学校班额控制在30人以下的教育实践。
2.0.5
窗地比
The
ratio
the
window
size
to
floor
area
窗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3.1学校建设规模
3.1.1
建设规模
中小学校建设应按小学、初中、高中“五、四、三”和“九年一贯制”学制设置。
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小学为20、25、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7、36、45班,初级中学为24、28、32班,高级中学为24、30、36、48班。
3.1.2
班额人数
小学每班应为40人,初中每班应为45人,高中每班应为50人。
3.2学校设点布局
3.2.1
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就近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每2.5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宜配建30班规模小学一所和24班规模初中一所;
每5万人口的住宅区宜配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
其千人指标应为:
高中:
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626㎡;
初中:
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981㎡;
小学:
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1102㎡。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新建住宅区,其千人指标应为:
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536㎡;
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839㎡;
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929㎡。
3.2.3
学校服务半径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郊区城镇应根据学校规模、交通、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上学。
3.3学校选址
3.3.1
新建的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地面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3.3.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4
校园规划设计
3.4.1
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3.4.2
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教学楼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9:
00~15:
00)不少于3小时;
内环线内的学校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体育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
3.4.3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
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3.4.4
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3.4.5
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建设。
路线应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3.4.6
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7
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
校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4用地面积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4.1.2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4.1.3
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
4.1.4
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
4.2
用地面积指标
4.2.1
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
4.2.2
根据学校不同规模,中学宜设250~400m环形跑道(含100m直跑道);
表4.2.2-2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单位:
(m2)
5建筑面积指标
5.1
5.1.1
学校校舍建筑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5.1.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三部分。
1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及选修课教室。
2
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形体、美术、书法、史地、多媒体语言、计算机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
5.1.3
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及传达值宿室等用房。
5.1.4
生活用房包括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及厕所等用房。
5.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5.2.1
教室
普通教室使用面积:
小学不应小于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