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条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
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着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
同时,开发商应保留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至少在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留存于本行。
第六条对合作项目楼盘的要求
一、合作项目楼盘要求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升值潜力和变现能力。
二、对于一手房要求开发手续齐全,具备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建筑质量监测合格证明等。
三、对于二手房还要求贷款年限加上所购二手楼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已办好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结构完好且不存在水、电、物业管理、建造质量、环保交通、城建等方面的纠纷或问题。
第七条贷款可由各支行推荐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同时,指定相关支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九条申请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倍,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借款人家庭平均月收入不低于月债务支出的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贷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拖欠,且近24月来累计不超过3次拖欠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
(六)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付款比例;
2、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付款比例;
3、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不少于
9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不少于
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不少于
50%的首付款比例;
20%的首
30%的首
(四)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5、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一手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购房款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若为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6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三)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四)原则上不发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一)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零售性的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个人商业用房、别墅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较大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岁,最长不超过65岁。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福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
本行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等;
(二)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有关资产证明和资产出租证明等;
(三)已通过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四)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或发票、银行进帐单等);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
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信用状况、购房首付款、还款能力、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性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
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
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做好面谈记录,并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借款担保、调查人员调查结论等在内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报本行贷款审审委员会集中研究审批。
第六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八条贷款担保。
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所购商品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取得以本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售房人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人必须是本行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如为二手房的,应为本行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房产中介组织。
(二)在所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三)本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等。
第二十条抵押人原则上要办理保险。
抵押人可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本行代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
保险单必须注明本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本行指定的账户。
第七章?
?
贷款发放、支付与偿还
第二十一条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和支付。
经本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有关手续后,本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别划转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存款专户,并由本行按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还款方法。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法。
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清本息的还款方法;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X(l+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X贷款本金
(1+月利率)一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二+(贷款本金一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X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还款日的确定。
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按20日为约定还款日,首期还款日为借款发生的次月20日;
第一
期计算天数为开户当月的实际天数加上次月的30天;
末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计息天数为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到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除首期和末期外,其余各期均按“公式法”计算还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贷款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或柜面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但提前还款只能采取柜面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其指定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本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七条提前还款处理。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清偿的贷款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借款的展期。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本行提出展期申请,经本行批准后,签订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个人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商业用房贷款不超过10年。
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后,贷款人要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对正常、关注类贷款可采取抽查的方式不定期进行,对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填写个人贷款贷后检查表,经支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归档。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可通过监测贷款账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