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采购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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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

  卖方(供应商)×

电话: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同富裕工业区×

  兹为本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产品(定义见下文),双方就买卖相关之权利与义务,经充分协商,同意订定本合约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依本章定义解释:

  1.1"

关系企业"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1.2“价格”系指本公司付款前双方协商同意之最新有效价格。

除另有约定外,价格包含政府税费、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产销费用。

  1.3“规格”系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制订或供应商制订经本公司及本公司客户同意之产品标准及其制造、测试等条件。

  1.4“验收标准”系指规格或本公司要求之规格、检验/验收标准程式或方法、品质标准、环保标准等标准。

  1.5“LeadTime”系指自本公司下单之日起至供应商依订单交货之时间,为本公司制作需求预估、订单或交货通知之重要参考。

  1.6“需求预估”系指本公司提供供应商对产品未来数周或数月需求数量之预估。

  1.7“总括订单(blanketorder)”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向供应商发出之长期采购参考依据,总括订单应与本公司发出的交货通知构成交易之完整协议,总括订单单独存在时,不构成本公司之购买义务。

总括订单之交期及/或数量以交货通知所载信息为准。

总括订单之单价应以本公司付款前双方约定之最新有效价格为准。

总括订单需有本公司合法授权之人签署。

  1.8“标准订单(standardorder)”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向供应商发出要求交货之文件。

标准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之部分或者全部:

(1)料号;

(2)规格/品名;

(3)数量/单位;

(4)价格/币别;

(5)保险;

(6)交货日期;

(7)交货地点;

(8)交货条件;

(9)付款条件/付款方式;

(10)制造商;

(11)订单号码等项、目。

标准订单需有本公司合法授权之人签署,对本公司方有约束力。

  1.9“交货通知”系指依据总括订单或标准订单条件,本公司根据需要以纸本、电子档或其

  他形式向供应商发出要求供应商依本公司指定的时间、数量与地点交付产品之文件。

  1.10“VmI(VendormanagedInventory)”系指: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1)供应商于本公司指定地点,自费建立供应商自行管理之产品库存;

  

(2)供应商应依本公司最新需求,储备一定数量之存货,以满足本公司订单要求之数量;

  (3)本公司有使用需求时,得随时向本公司指定之第三方下达通知并配送至本公司指定地点;

  (4)产品之储备及运送期间,供应商应承担其风险,并投保足额相关保险;

  (5)供应商于库存及运送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产品之商用价值;

  (6)产品于指定地点交付本公司之前,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7)经本公司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始移转于本公司。

  如双方约定以VmI方式交货,本公司发出之交货通知或其他交货文件之数量仅为本公司之需求预估及安全库存要求,供应商应依本公司交货通知备货,交货通知所载之数量不构成本公司购买义务。

本公司实际购买数量以本公司确认之提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所载之数量为准。

本公司确认之提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与总括订单构成个别完整协议,供应商应履行总括订单及提货单据之所有义务。

  1.11“JIT(JustInTime)”:

  

(1)供应商依本公司之产品需求预估、总括订单、标准订单及交货通知,于本公司规定之期限内(本公司下单后24小时内)交付符合规格且无瑕疵之产品予本公司;

  

(2)供应商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报告产品存货量,并维持不低于约定安全存量之产品库存;

  (3)供应商无法于要求期间内,交付本公司所需求之产品数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得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供应商并应负担本公司之采购差额;

  (4)产品风险负担于本公司验收完毕后,始移转本公司;

  (5)供应商不得向本公司主张,因其依本合约维持产品库存安全量所致之任何损害。

  1.12“机密资讯”系指双方依本合约于签订本合约前、后所受领或获悉对方(含其关系企业)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秘密、专有技术、发明、技术、制程、编码、图表、设计、规格、成本、价格、订单、交货通知、需求预估、销售与市场计划(包括策划与布署)、商业机会、人事资料、研发资料、客户讯息及财务讯息等。

  1.13“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工业设计、商业秘密、集成(集体)电路布局及其他类似无形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涵盖的权能、实施权及申请权。

  1.14“环保标准”系指环保相关法令法规,本公司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见﹕),及/或本公司客户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欧盟20XX/95/ec指令(Rohs)。

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环保技术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之环保标准自双方协商确定之生效日起生效,适用于其后供应商所提供之任何产品。

  1.15“产品”系指供应商应本公司要求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如供应商之代理商及经销商等)提供予本公司之产品﹑零配件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及服务等事项。

  1.16“不合格产品”系指不符本公司所定之规格、验收标准、有任何制造、设计、材料、说明瑕疵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之产品,本款所称“瑕疵”包括显性、隐性及不能依通常的检查所能发现的瑕疵。

  1.17“月结”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条款向供应商订购之产品,经本公司受领验收后,根据双方事先约定之结算基准或付款条件,以月为结算单位,按月结算应给付之价金,并自结算之翌日起算给付日。

  第二章交易条款

  2.1LeadTime:

本公司得对供应商提出之LeadTime进行不定期检讨,供应商应依本公司要求随时调整及变更LeadTime。

供应商亦得以通知要求本公司调整LeadTime,惟应有本公司书

  面同意后调整始生效力。

  2.2需求预估:

本公司得定期或不定期向供应商发出未来12周或双方另行约定时间段之需求预估。

供应商应于收到需求预估后2日内以书面确认回复,未于前述期限内回复者,视为默示确认。

供应商如无法满足需求预估之要求,应立即以书面叙明原因及调整建议,回复本公司。

供应商应依确认之需求预估备料及预备产能,惟,纵经确认之需求预估尚不构成本公司之下单或购买义务。

  2.3下单回复:

供应商收到本公司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后,应于2日内向本公司回复确认。

供应商未依前述期限回复本公司者,应视为默示确认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所载之一切条件。

如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中之产品数量未超过需求预估数量之20%,供应商不得拒绝之。

  2.4产品料号及条码:

本公司得为任一产品提供唯一之产品料号。

供应商产品包装上条码应符合本公司提供的>

(sQ-(:

富士康采购合同)3A0-031)的规定。

双方往来文件中所提及之产品,均应援引相关料号或条码。

  2.5交货条件:

除双方另行约定交货条件者外,供应商应依DDp条件(依Incoterms2000解释)交货。

  2.6交货方式:

经双方同意后,供应商应对双方约定之产品采用JIT或VmI交货方式。

  2.7交货迟延:

供应商无法依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所定交期或数量交付产品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要求供应商以更快速之运输方法交货,并承担费用;

  

(2)解除或终止该笔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

供应商应依本公司通知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害及所增加的费用(含有关的关税、空运费等)。

本条的规定亦适用于供应商应本公司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但无法按要求交付产品的情形。

  2.8交货弹性:

本公司得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于供应商交货前,取消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或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所载产品数量,上述通知送达后生效。

就减少或取消之产品数量,本公司不负含赔偿之任何责任。

  2.9变更交期:

本公司得于产品交货前变更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中所载之交货日期或交货地点。

  2.10价格检讨:

经本公司要求,供应商应依双方协商确认之合理幅度调降产品价格,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价格调降应适用本公司尚未付款之所有标准订单及交货通知。

本条款之价格调整不得视同本公司放弃依本合约或相关法律得享之救济权。

  2.11货币:

除双方另行约定货币者外,本合约之货款支付应以美金为之。

  2.12付款方式:

本合约之货款支付应以电汇为之,并由供应商承担银行相关手续费用,本公司得径自货款金额中扣除之。

  2.13付款条件:

以发票日90天的结算方式进行付款。

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2.14付款凭证:

供应商应备齐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请款:

发票(Invoice)、提单(如有)、报关单(如有)、送货单(如有)。

发票(Invoice)应包含以下项目:

(1)料号;

(2)出货数量;

(3)最新适用的价格及币别;

(4)标准订单或总括订单及交货通知号码。

如因文件准备不齐而导致本公司迟延付款,本公司不负含迟延等之任何责任。

  2.15抵销:

本公司得随时抵销供应商对本公司到期或未到期之债权(不论种类或性质)或由本公司向第4.9条规定的、与供应商有交易的企业为第三人清偿。

  2.16验收方式:

供应商应于交货前依规格自行检验产品。

本公司要求时,应提供品质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虽经本公司依规格验收或因本公司放弃验收权而未经验收,不得视为免除供应商依本合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

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指定第三方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时,采用等同Iso2859.1-1999抽样标准(AQL=0.4,c=0)或本公司通知更新之抽样标准依照规格进行验收。

  2.17不合格产品:

若在验收时或验收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得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1)要求供应商补足短少数量及更换不合格产品;

(2)如无法更换者,要求供应商提供功能相同之替代品;

(3)要求扣减价金;

(4)要求供应商筛选合格品;

(5)要求退回该不合格产品所属之标准订单或交货通知之全数产品;

(6)拒付货款;

(7)要求供应商指派专人驻厂随时处理退货、

  换货及退款等事宜;

(8)取消订单。

因产品不合格所发生之费用及风险负担应由供应商承担。

  2.18保固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产品之免费保固期自本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年。

前述保固期约定适用于供应商替换或修理后之产品。

  2.19Dppm:

供应商应承诺,产品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验收后,于本公司或使用者使用期间内,产品之Dppm(Defectpartspermillion)值不高于10或双方约定的其他Dppm目标值。

当产品之Dppm高于目标值时,供应商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19.1供应商应于2日内向本公司提供书面遏止计划;

并于7日内以8D形式向本公司书面回报VDcs(VendorDefectcorrectionsheet)。

  2.19.2供应商应自不合格产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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