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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犯法不可有单位组成?

如贷款诈骗罪不能由单位组成。

那些行为表面上看是单位犯法事实上是自然人犯法?

单位和个人一起犯法如何处置?

C:

共犯与身份犯的认定:

贪污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于共犯的司法说明。

2、主观方面:

犯法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

熟悉错误

(二)、合法防卫:

合法防卫的组成条件;

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刑法法条第20条第3款。

(三)、犯法未遂与犯法中止

(四)、一起犯法(最重要的考点)

1、一起犯法的成立条件;

2、不是一起犯法的情形?

例(十分重要):

A、B两人互不熟悉,一天晚上11——12点,A骑自行车通过一家超市,发觉超市门开着(不明白门是怎么开的),里面没人,A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

B也骑自行车通过,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30分钟后A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A让B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B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A。

A走后B吸收A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

随后B拿了东西也走了。

事后明白:

A偷的东西价值2万元;

B偷的东西价值1万元。

下面那些是正确的说法:

()

A、AB是共犯;

B、AB是同时犯,单独组成盗窃罪,属单独责任;

C、A的盗窃数额是2万,B的盗窃数额是1万;

D、A的盗窃数额是2万,B的盗窃数额是3万;

正确答案:

AD

3、一起犯法的范围:

部份犯法一起说即行为不同,范围不同也有可能成立共犯。

4、一起实行犯的处置:

部份行为全数责任原那么

例:

甲乙对丙有仇,同时对丙开枪,显现有三种情形:

1、能够证明是甲打中丙,丙死亡,乙没有打中;

甲成立故意杀人,乙也成立故意杀人,是共犯2、丙中一枪,死亡,查不清是甲仍是乙打中的;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3、甲乙都没有打中丙,结果打中傍边一个价值1000万元的古玩;

甲乙都是故意杀人未遂。

若是甲乙不是共犯,互不熟悉,同时从不同角度开枪射击,丙中一枪倒地死亡,事后无法查明是谁打中的,甲乙都是故意杀人未遂。

刑罚论部份10%左右的分值

(一)、自首与建功的认定自首又有重大建功的应当减轻或免去惩罚。

其中重大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有较大阻碍的情形。

要注意:

故意损害罪的量刑标准;

绑架罪的法定刑(10年起)杀害人质或致人死亡的处死刑;

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惩罚情形(10年以上);

贪污受贿罪10万元以上的处死刑;

盗窃罪的定罪数额500-2000元,数额庞大5000-2万,专门庞大3万-10万以上;

抢夺罪的数额与盗窃罪相同;

诈骗罪的起点2000元,20万元以上无期徒刑;

(二)、累犯的认定一样累犯与专门累犯的区别

(三)、缓行与假释制度假释的前提条件,假释的成效,假释的考验期。

罪刑各论20%—30%分值案例分析题

1、侵害个人利益的犯法,财产型犯法更为重要;

如:

盗窃罪、抢劫、诈骗、绑架、非法拘禁。

2、侵犯社会利益的犯法

危害公共平安的犯法(02-08年考了3题5分);

经济犯法(10分左右),有考案例的可能性;

妨害社会治理的犯法

贪污、行贿犯法、渎职罪,可能考案例。

三、 

高分考生要克服的刑法难点

总那么部份

一、因果关系的判定

例1:

甲在山崖边,暴力致乙重伤昏迷,甲看乙昏迷随即离开。

过了一段时刻,乙开始有些苏醒,但仍然没有完全清醒,乙站起来想离开此地,不慎掉下悬崖摔死。

例2:

A在牛奶中投毒想杀害B,B早上8:

00喝下牛奶(依照A投放的毒药的剂量,B在9:

00中必死无疑),随即去飞机场赶飞机,8:

30飞机显现事故B在事故中伤生。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A无罪B:

A故意杀人未遂C;

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

A成立投毒罪

答案:

B

介入因素:

依照最初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来判定因果关系的是不是中断;

介入因素是不是偶然的、异样的;

介入因素对结局的阻碍力的大小来判定因果关系的是不是中断。

被害人体质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例:

60岁的老大爷与小伙发生争吵,小伙轻推了老人一把,致老人倒地,心脏病突发死亡。

认定:

因果关系存在,定罪取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体质的熟悉:

明白被害人体质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人不明白被害人的体质的,无罪。

熟悉错误:

法律熟悉错误与事实熟悉错误

事实熟悉错误有具体的熟悉错误和抽象的熟悉错误之分,前者不阻碍既遂的认定。

二、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继续实行犯法碰到必然障碍,障碍很小,能够继续犯法的,若是行为人中止犯法的可认定为犯法中止。

3、共犯

共犯与间接正犯区别;

共犯与指使犯的区别;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

4、累犯与缓行、假释的关系

分那么部份

五、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键区别财物是谁操纵?

自己操纵变成自己所有为侵占;

他人操纵变成自己操纵为盗窃;

六、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被害人被骗后志愿处分自己的财物为诈骗;

所有调包的行为均为盗窃。

甲在超市趁超市治理人不注意,把装有方便面箱子里的方便面掏出,装进DVD光盘(价值较贵),封好后带到收银员处结账,收银员不明白里面装的是DVD光盘,依照箱子上方便面价钱的条形码收款。

随后甲把箱子带回家。

7、非法拘禁罪与绑架、抢劫罪的区别。

最后请大伙儿看一下重要的司法说明与条文:

专门是第17条第2款必然要把握。

 一、明确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的散布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

上限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要求;

下限为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固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

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完善进程中的现时期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散布(也确实是600分的组成要求):

一、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是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能够答对的。

二、不容易的题目占150分,这是要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一般人士也能够答出来的。

3、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份题目对考生而言可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

4、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份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

即即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闻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

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

因此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确信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域状元。

  二、明确题型设置,多项选择题、不定向选择题决定考生命运。

  单项选择题在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占150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300分。

单项选择题设置技术简单,考生答题正确率也高,在单项选择题、主观试卷当中考生普遍(不管是不是通过)分数成绩差异很小,真正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是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这部份题目设置溶入了我所说的不容易的、较难的和难的题目。

  我常常把单项选择题比喻为花腔滑冰项目当中的常规动作;

而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确实是“自选动作”了。

决定于一个花腔滑冰选手是不是能脱颖而出的是自选动作的难度和稳固,决定考生是不是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要看他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律。

我几年前就提倡一个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单项选择题要有持续、稳固的高正确率;

多项选择题目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有充分、超常的发挥”。

若是一个考生不解决好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稳固的状态无从谈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至于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更深切的属性那个地址不谈。

  三、关于辅导用书和历年真题

  关于辅导书的阅读我将分上、中、下有三篇文章具体去谈,是针对六、七、八三个月考生备进程作以指导的。

念书大伙儿都会,可是真正读“出来”,不为辅导书所困、所扰、所疲、所厌不是一样考生能够做到的。

国家司法考试之因此难通过辅导用书阅读量过大是其缘故之一(不是要紧缘故,要紧缘故仍是录取率)。

辅导用书科学、合理的运用谈起来容易,做起来超级难。

辅导用书只有和历年真题结合好对通过司法考试才有帮忙。

  关于历年真题。

历年真题大伙儿必然要给予充分重视,缘故有以下几点:

一、司法考试考的确实是题目(试题),而历年真题事实上确实是以往的考题。

二、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和司法考试自身是脱节的,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培训模式,没有与时俱进的适应司法考试新的转变和趋势。

3、能够真正做到应试辅导的教师了了可数,即即是传统意义上的名师真也是青黄难接(若是还沿袭传统的辅导模式我以为能够青黄不接,乃至青黄别接)。

因为能够教学到应试层面,对一个辅导教师而言投入的精力可能比司法考试考生还要大,能做到应试型教学的必需是学术新睿、新生代。

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所教授的是大体的常规的动作,而司法考试本身是个擂台,靠这一些大体的常规动作上了擂台必然败下阵来。

  四、民刑要持续发力传统意义上重点开始动摇

  民刑法关于一个考生来讲不同于其他部份法的地址在于:

每一个考生只有投入大量的时刻、只有持续的学习、只有深切的把握才能够学好,至于宪法、法理等等许多部门法采取临阵磨枪的权宜之计是立竿见影的,超级有效。

  部门法传统意义上的重点,因为司法考试与所谓的培训所形成的博弈状态之显现,必然会产生动摇,但不是普遍的、大面积的动摇。

事实上这点转变只在几十分左右,可是真正摧毁的是因袭十余年的传统培训模式。

  五、多做历年真题带动阅读和试探

  阅读只可能使一个人的思维处在明白得的状态,大多数人至少如此,因此有时我说阅读是被动的。

要想带着问题去阅读只有做题,而且是做历年真题。

历年真题能够使考生对辅导书的阅读从明白得的状态升华到试探的状态,升华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状态。

使被动的阅读变成主动。

  孔子的千古名训“学而不思那么惘,思而不学那么怠。

”辅导用书阅读只能使考生停留在学的层面;

重点法条经历、辅导书的明白得只能使考生彷徨在思的范围;

而怠和惘的问题仍然存在,无从解决。

恰恰只有“阅读辅导用书、经历重点法条再紧密结合历年真题演练、研习才能够解决那个问题,使考生“学而思”融为一体,“怠”和“惘”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以上是我对以往关于司法考试备考观点的集中总结,像我以前说的属于管窥蠡测,“那个地址不是思想的绿地,或许是抹杀思想的泥沼”。

但确信能够给大伙儿备考提供一个视点。

即即是井底之蛙,我望到的确信是天空。

  所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不必然大伙儿都是有志于国家以后的法制建设,但都是满怀理想,踊跃进取的,想通过司法考试改变目前的生存状态的。

都是想过上幸福乃至腐朽的生活的,固然腐朽、腐败的生活未必是幸福的,而且最终确信是不幸福的。

在那个地址衷心祝愿看过我这篇文章的考生能够取得一点点启发,并在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取得圆满的成绩

第一章大体原那么

一、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一)动产

例子:

汽车与马蜂窝

(二)不动产

土地和衡宇、衡宇等土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土地利用权、债权等。

二、物权法定主义

(一)种类法定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用益物权

(二)内容法定

交房本

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示

记录与交付(或占有)

第二章物权的变更

一、不动产记录

(一)不动产记录与合同效劳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仍是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记录簿与红皮书(1六、17条)

(三)记录查询、复制人(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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