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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节程跟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备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设立人发起设立。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备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如可表述为:

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注:

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

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

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

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备注:

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备注:

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备注:

如不制定其他义务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备注:

章程也可以另行规定提出申请退社的时间)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

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备注:

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如不制定其他情形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备注:

1、设立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执行监事、选择监事会成员);2、不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

如章程规定属于理事会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理事会)(备注:

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会)(备注:

设立执行监事选择执行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监事会,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理事会)(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备注:

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备注:

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备注:

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此条款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备注:

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理事会)(备注:

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备注:

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3、理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备注:

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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