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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离婚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

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

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

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

它开了一个先河:

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

  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婚姻法》第4条规定: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

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过,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

本案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

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毋庸置疑了。

但是,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在婚姻法上却无明文规定可以调整。

它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那么,能否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视为夫妻之间的一份契约,从而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呢?

也是不可以的。

《合同法》第2款明确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并不属于合同之债,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

多数学者也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婚外情赔偿不能搞强制。

  本案判决以后,鉴于社会各界的争论很大,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专门出具了一份意见: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从这份意见中可以看出,上海高院实际上采取了与本案受理法院相反的做法,对夫妻“忠诚协议”不予支持。

但是,要想使这份意见在全国范围有效,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或者是制定一份新的反映该精神的司法解释。

  律师随感

  虽然夫妻双方自愿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但是签下协议不是说一定能够遏制婚姻出轨。

而且,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支持夫妻一方以“忠诚协议”来要求损害赔偿。

但法院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鼓励婚外情。

婚外情肯定是不道德的。

只不过,道德的问题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

因此,当事人不要以为有了一纸“忠诚协议”,婚姻就有了保险,婚姻毕竟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法律只能止步于卧室之外。

  “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后依然有效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

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

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

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

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协议离婚案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加大了打击和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力度。

今年6月10日,对一起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素英二年有期徒刑;

判处杨保全一年有期徒刑。

  1997年,马素英、杨保全夫妻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杨保全为经营者,由马素英具体负责经营。

此后,因使用车某等提供的床网,床具厂共欠货款37.83万元,对方分别将马素英诉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丰台区法院分别判决马素英给付车某等货款。

马素英对判决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马又撤回上诉。

丰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生效力。

  马素英、杨保全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

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素英外,其余财产(包括床具厂)归杨保全所有,30万元债务则由马素英偿还。

  2002年2月28日,因马素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丰台区法院对马素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后车某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素英、杨保全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保全为被执行人。

马素英得知后,即关闭工厂、变卖机器,后与杨保全共同躲藏他处。

同年4月6日,丰台区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马、杨二人共同清偿债务。

  由于二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生效裁判长期无法执行,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素英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伙同杨保全,采用“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关闭工厂、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应依法惩处。

马素英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杨保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二中院院长王振清表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向法院的尊严提出挑战。

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此案的审判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离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5)结婚证。

另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

但是,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既要查明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公平条件。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对上述情况可提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且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批准。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另外,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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