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重点应放在权利反哺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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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反哺;

反哺实现机制

  面对工农、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理论与政策界对如何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实现机制与长效机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本文从权利、权利缺失和权利反哺的新视角来探讨“三农”问题的根源及工业反哺农业的重点。

  一、权利、权利体系与权利反哺

  阿马蒂亚·

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自由是人们享受自己所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自由不仅作为手段促进人的发展,自由本身也是人发展的目的。

自由与权利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人要获得自由,必须具备人的基本权利,通过权利来谋求发展,以使自已免受贫穷。

这种自由的理念和权利的观点,是我们思考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思想方法。

“三农”问题为何如此突出?

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何难以提高?

学术界主要从农业的弱质性、农业为工业贡献资本积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及政府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偏向等方面做解释。

其实,深入问题的实质,更深层次的东西是人的权利问题。

农民群体(包括农民工)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遭受多方面侵害,根源在于农民权利的缺失。

  就我国的“三农”问题而言,要增进农民的利益,关键是给农民赋权,逐步赋予农民完整的社会政治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自主进行生产决策及支配自己劳动成果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2)自由交换、自由定价、自由契约的权利。

(3)自由运用自己所拥有或雇佣的生产要素并利用其谋求发展的权利。

(4)享有平等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权利。

(5)自我组织的权利。

在这些权利当中,既有生产的权利,也有交换的权利;

既有经济权利,也有社会的、政治的权利,它们是紧密联系而难以分割的。

  当前,工业反哺农业的着力点主要通过“多予少取”的政策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启动各种农业补贴及农村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这些政策措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工业对农业的反哺还只是一种收入反哺,是一种输血型反哺,还处于反哺的初级形态,此种反哺只能增加农民的少量收入,减缓农业和农村与工业和城市差距拉大的速度,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业落后的面貌和农民的生产生活。

要从根本上改变农业落后的面貌和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实现从收入反哺向更高形态反哺的过渡。

对此,提出从收入反哺向要素反哺过渡的观点,主张通过农村要素培育和要素市场化改革,来实现工农、城乡之间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交易,消除工业对农业的要素“剥夺”,多渠道引入和培育农村要素资源,以增强农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构建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

其实,要素反哺更深层次的东西是权利问题,农民若没有自由配置要素或自由雇佣要素的权利,是不可能实现要素市场化和要素反哺的。

因此,“权利反哺”的概念比要素反哺更深一层次,更加触及问题的实质。

要实现工业对农业的有效反哺,构建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就应将重点放在权利反哺上。

权利反哺的内涵应理解为改变长期以来农民权利缺失的状态,通过赋权于农民,还权于农民,来增强其自我发展的机会和能力,最终实现农民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

  二、“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权利的缺失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三农”问题出现并日益严重。

这一时期,正是经济转轨时期,我们对农民的赋权一度停止下来,缺少赋予农民权利的重大制度创新,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权力严重不足。

改革进程让分散而无组织的农民去同有组织的对手进行博弈,使其弱势地位农底显现。

加之这一时期国家财政集权导致基层政府对农村资源的过度汲取,使农民的负担加重。

由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农地的转让权,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对农地是否应被征用,征用为何种用途,征用补偿的标准及分配方式等问题,农民基本上没有话语权和谈判地位,所得补偿极低,农地非农转让所实现的巨大增值收益基本为政府和农地受让方占有,农民土地权益遭受极大侵害;

由于农民缺少自我组织的权利和相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农民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面对各种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缺少依法抗争的组织手段,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中,也经常出现“贵买贱卖”的问题,分散的农民难以应对市场波动的风险,从而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

农民工在城市缺乏与市民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和市民化。

  无论是回顾历史,还是思索现实,我们发现所谓“三农”问题其本质乃是农民权利的缺失问题。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契约经济,要让农民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必先解决农民的权利问题。

  三、通过权利反哺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对策

  工业反哺农业最终要归结到对农民的权利反哺,权利反哺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点。

通过权利反哺,赋予农民应得的基本权利,或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将极大地增强农民自由发展的机会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

  

(一)强化农民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权利。

目前,现行的征地制度剥夺了农民以土地要素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成果及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地方政府对农地滥征滥用,大肆圈地,大搞“城市经营”,使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失地农民大量出现,农村社会矛盾因此而激化。

目前,许多地区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农民以集体的名义将农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自发推入市场交易,形成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

与此同时,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始终被法律限制甚至禁止,法律制度建设已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改革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已成为必然。

这就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规范和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结束农地使用权大量非法流转的局面。

第一,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两者“同地、同价、同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土地应与国有土地一样,可出租、出让、转让、抵押,可获得与国有土地具有同等权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民可获得土地流转的绝大部分收益。

第二,应在立法上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

第三,在总结各试点城市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无法可依现象。

  

(二)改革和逐步废除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户籍制度,赋予农民没有后顾之忧的自由迁移权利。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据有关专家估计,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快速变迁,我国目前正处于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向有限供给转换的临界点,近年来东南沿海地区持续出现的“民工荒”也从某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这种情况的出现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来说是一个重要契机:

城市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将提高农民非农就业的收入,加速农民的市民化进程。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步转移,土地将加速向种田能手流转,农地规模经营将具有更大地可操作空间,这将增加农业劳动力的收入。

因此,加快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大势所趋。

为此,应改革和逐步废除目前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户籍制度,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收入来源为标准的人口登记管理模式,取消现行的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人口管理模式,特别是要废除户籍制度上不平等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让农民进入城市后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彻底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

  (三)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享有平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当前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

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工业、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却因为与城市市民不同的户籍身份而不能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这需要城市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及时转变管理理念,由过去主要面向管理城市户籍人口,转变到同时面向管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由排斥、防范、管制农民工及其家属,转变到公平地为其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上,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在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的背景下,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这需要政府进一步提高面向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各种公共服务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提供保障。

二要调整城市公共财政开支结构,扩大城市公共财政的服务范围,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应覆盖到农民工,相关资金不能缺位,以保障农民工在就业服务与培训、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

三要在出台公共政策时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要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四)成立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有别于现在的不依附于政府的组织。

如果说建立农民协会还存在一些现实阻力的话,那么适应当前农业产业化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放手让农民成立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当前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中,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组成的为满足农民自身共同需求的自助经济组织,是在市场交易中本来没有或缺乏谈判权力的群体争取和创造自己谈判权力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

通过广泛成立专业合作社,可有效解决小农经济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强农民在市场谈判中的话语权和谈判权力,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克服农民“贵买贱卖”的难题,增进农民利益。

合作社还可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社会化专业服务,促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

政府在这方面所要做的就是尽快解决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障碍,放手让农民去自我组织,政府进行积极的支持和合理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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