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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助标准制定原则

  

(一)全县基准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德保县属于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万元。

  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二)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

  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

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的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4万元以内。

  (三)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

  以县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8%。

  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

  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方案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四)人口较少民族到人到户补助标准。

  属于自治区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京族、仫佬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

属于德保县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苗族、瑶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配套。

  (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

  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

  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助资金解决。

  三、安置方式及住房价格

  

(一)在县城集中安置。

  一种为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以“老乡家园-德保县某某移民安置小区”冠名的安置住房,另一种为经过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市场现有房源。

  具体户型、面积、套数根据各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购房价格以各年度公布的购房指导价为准。

  

(二)在乡镇就近安置。

  乡镇安置点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在乡镇就近安置的安置点建设用地由搬迁村屯农户自行协商解决,建设用地无法解决的,不列入年度计划。

  由住建部门向安置农户提供统一的规划图和设计图,农户自行建设,住房建设价格由住建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纸及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预算,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并作为住房建设补助的依据。

  (三)投亲靠友安置。

  列入年度计划的搬迁对象可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选择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搬迁农户需获得亲友住房的部分或全部产权,通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

  以德保县201X年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是:

  一般贫困[61分-各乡(镇)贫困户分数线];

  中等贫困(51分-60分);

  特别贫困(41分-50分);

  极端贫困(41分以下)。

  将同步搬迁对象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是:

  一类同步搬迁对象{[各乡(镇)贫困户分数线+1]-71分};

  二类同步搬迁对象(72分-76分);

  三类同步搬迁对象(77分-81分);

  四类同步搬迁对象(81分以上及未参与精准识别评分的对象)。

  德保县扶贫移民搬迁农户建(购)基准补助金额定为2.4万/人,属于自治区认定和本县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京族、仫佬族、苗族、瑶族)的搬迁对象在集中补助金额基础上增加0.1万元。

  其中:

  建档立卡农户各个档次的建(购)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般贫困农户:

2.4万/人

  中等贫困农户:

2.6万/人

  特别贫困农户:

2.8万/人

  极端贫困农户:

3.0万/人

  同步搬迁对象各个档次的建(购)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类同步搬迁对象:

2.2万/人

  二类同步搬迁对象:

2.0万/人

  三类同步搬迁对象:

1.8万/人

  四类同步搬迁对象:

1.6万/人

  六、补助发放方式

  根据自治区要求,实际建(购)房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即建(购)房补助金额最高等于农户建房或购房成本,超出部分不另外发放,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设。

  建(购)房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分以下两种:

  第一种为在县人民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购房的农户,购房补助款从房屋购买费用中扣除,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如农户购房补助金额高于房屋购买费用,则只支付房屋购买费用,超出部分不另外发放。

  第二种为在原村屯旧址附近避险安置的村屯农户,主要以农民自建房为主,农户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图纸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价格由住建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纸及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测算,报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建房补助款发放依据,如有超出部分,不另外发放,统筹做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设。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如自治区政策发生变化,则本方案相应条款也随之变化。

  

(二)如对本方案列明条款有异议或不理解之处,可拨打德保县扶贫攻坚指挥部扶贫移民搬迁小组电话咨询。

  竹溪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201X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整县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决定》,从根本上解决我县贫困农户生存发展问题,确保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各项精准扶贫政策,围绕新型城镇化和生态示范县建设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

精准到户,规范管理;

脱贫致富,安居乐业”的原则,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19708户59368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201X年完成7000户23840人。

  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强化组织引导、宣传发动、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政策支持等措施,大力实施易地搬迁工程,解决贫困户的住房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发动和引导,让群众乐意向有利于他们生活发展的道路上走。

  同时,要统筹规划,打破行政地域界限,充分尊重贫困户自身意愿,实行“政策身份随人走”的方式,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使扶贫搬迁规划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美丽乡村、农村城镇化建设、盘活固定资产存量和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与当前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有机融合和统一。

  要严格把握对象识别、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就业发展、退出销号六个关键环节,做到“两公开”(公开评定搬迁对象、公开搬迁政策)、“两不准”(不准超面积建设、不准搬迁户因建房增贫)、“两配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脱贫项目)、“一统配”(政府统一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即:

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着力解决搬迁后的脱贫问题,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二、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

  

(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是指201X年核查确定和新建档立卡系统锁定的贫困人口中,有搬迁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户:

  1、居住地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

  2、居住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

  3、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水源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4、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

  5、住房是危房,或有特殊情况需要搬迁的。

  

(二)安置方式

  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发展规划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

  主要包括依托县城和乡(镇)集镇安置,依托产业聚集区安置、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农村周转房安置等。

  

(1)依托县城和乡(镇)集镇安置。

  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鼓励搬迁户在县城和乡镇集镇安置。

  

(2)依托产业聚集区安置。

  依靠县、乡已发展并持续增收的茶叶、林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区周边安置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从事产业发展和服务业。

  使其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3)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交通、饮水、就医、就学方便的中心村庄,引导本行政村内及周边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打破村界就近集中安置。

  (4)农村周转房集中安置。

  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儿、残疾人家庭自愿搬迁又无力建房的,乡镇、村组织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点规模为10户及10户以上,可认定为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

  主要包括梯度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村内就近安置。

  

(1)梯度安置。

  搬迁对象购买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空置房屋,并承种闲置耕地。

  

(2)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

  搬迁对象通过亲戚联带、朋友帮忙,搬迁到附近或异地居住。

  (3)村内就近安置。

  对居住地在交通、饮水、用电方便但房屋属危房,又不愿迁往别处的,可实行本村、组就近安置。

  (三)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安置标准

  1、建房标准。

  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房面积和户型。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X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X)19号)规定执行,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按照40、50、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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