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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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

②中世纪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

③近代海商法:

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时期。

④当代海商法:

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a.IMO、CMI、UNCTAD等:

国际公约

b.民间机构:

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规范

合用范畴:

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直达运送。

货品运送不合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

旅客运送不合用内河。

海上拖航制度不合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拖轮服务

海上救济、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规定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所发生。

•☜船舶

海船和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船舶和20总吨如下小型船艇除外。

涉及船舶属具。

(《海商法》第三条)

特性:

①应当是海船。

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

②必要是用于水上航行,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要有航行能力,有一定构造,具备浮性,呈现某种凹型或内空状态。

因此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

③本体:

龙骨、外板、甲板、船舱、船机等。

④海难救济、船舶碰撞中船舶不不大于上述范畴。

*属具:

指辅助船舶发生效用,但与船舶形体及船舶移动能力没有多大关系部件。

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医疗设备、厨房设备、消防、电信、航海日记、船上渔具等。

法律性质:

①人格属性:

具船名、国籍、船籍港、年龄等人格化特性。

在英美尚有对物诉讼。

②虽是动产,但具备不动产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

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

*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补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所有。

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某些,可特别商定。

国籍:

①意义:

国内法上:

内河、沿海运送、拖航、捕鱼、勘探、开发

国际法上:

公海自由航行权。

法律合用和管辖:

在公海上航行船舶受本国法约束。

②获得:

船公司资本构成中本国50%以上;

船公司在本国有住所或重要办事处;

雇佣本国船员50%以上。

(国内)

③“以便旗”船:

因素:

船舶所有人有利可图;

船旗国可以获得税费;

具备灵活性。

弊端:

逃避关于国家正常监督检查,安全系数低,事故发生率高;

不利于发展本国船队,影响发达国家船员就业

船员待遇保障少;

容易产生海事欺诈。

防范:

《海洋法公约》、《船舶登记公约》

•☜船长职责

1.驾船管船。

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司法职能。

(《海商法》第36条第一款“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人采用禁闭或者其她必要办法,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3.公证职能。

船上发生出生或者死亡事件。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

4.应变职能。

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竭力施救。

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批准)

5.处分职能。

①对人处分权。

对船上其她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

人员持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所载危险品,将货品卸下、销毁、投弃入海或使之不能为害止

③对事处分权。

海事或污染事故,采用一切办法防止损害扩大,制作报告书

6.代理权。

签单权(《海商法》72第2款)、订立救济合同权利(《海商法》175第2款)

 

•☜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权:

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利。

抵押人:

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人。

(共有,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共有人间另有商定除外>

<

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标物:

涉及建造中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补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

共有权分割,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登记对抗;

未经批准抵押人不得转让(?

效力优先:

船舶优先权>

留置权>

抵押权

2个以上,先登记>

后登记>

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沦为普通债权?

•☜船舶优先权

海事祈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祈求,对该船有优先受偿权利

标:

产生该海事祈求船舶(国内仅限船舶自身,不涉及其代位物)

①法定权利,非当事人商定。

②秘密性,不以登记为条件,第三方不可知。

③追及性,随船转移(受让前可通过法院剔除优先权:

公示60天)

④优先性,船舶优先权>

⑤程序性,必要通过法院对船舶扣押、拍卖程序。

(不能自力救济)

有优先权海事祈求:

①在编船上工作人员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保

  ②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补偿祈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重要指强制引航)、港务费和其她港口规费  ④海难救济款项(特别补偿+报酬+酬金)

⑤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财产补偿祈求(不涉及合同债权;

例外1)

顺序:

执行费用、共益费用先于船舶优先权

④发生于①②③后,④先受偿(④保全了它们利益);

两个④,后④先

其她按顺序(法定顺序,非发生顺序),同一顺序按比例?

(以每一次海难为分界线,顺序为:

后④,后①②③,前④,前①②③⑤⑤)

消灭:

①期间届满:

1年(不得中断或中断)

②经法院强制出售

③船舶灭失

④被剔除(法院公示期限届满)

⑤获得恰当担保

⑥其她:

债消灭、设定“责任限制基金”、权利登记期限届满

优先权灭失,不等于海事祈求权(债权)灭失

留置权:

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步,可以留置所占有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船舶时消灭。

•☜海上货品运送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合同

范畴:

不合用国内港口之间。

合用涉港澳台海上运送

分类:

①班轮运送Linershipping,提供船期表

②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

航线、航期不定(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

③多式联运合同(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contract)海上运送+其她方式

(④海上货品运送总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

人物:

①承运人:

本人或者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人。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运送组织者或者无船承运人)

②实际承运人:

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品运送或者某些运送人,涉及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其她人。

①托运人:

本人或者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她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人。

②实际托运人:

本人或者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她人为本人将货品交给承运人人。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

合同:

①班轮运送,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表达接受时合同即成立

②航次租船合同,书面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书面合同

无效:

合同/提单/其她运送单证/违背规定,条款无效。

将货品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单位补偿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

总)

货品灭失损害:

按件/货运单位(666•67SDR)或按毛重(2SDR/公斤),两者取其高

例外:

①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高于?

②另行商定,高于本条规定补偿限额(低于能例外吗?

延迟交付:

货灭损同上。

经济损失为所迟延交付货品运费。

两者均有同上。

*用集装箱等装运器具,每个装运器具按提单中载明件数计;

未载明,每一装运器具为一件。

装运器具自身为一件

*该权利丧失:

承运人等人放任成果发生(恶意不合用)

承运人vs实际承运人:

①承运人对所有运送负责。

②合同可商定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期间内,承运人不负责。

③两人都负有补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④承运人特别合同(额外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对承运人有效,其中经实际承运人明确批准,对实际承运人生效。

⑤两者间可追偿。

•☜《海商法》来自:

《海牙规则》:

承运责任与免责

《维斯比规则》:

提单证据效力;

非合同之诉;

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

承运人/托运人定义;

关于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责任;

运送单证;

货品交付

•☜承运人义务

一、适航义务(不能由她人代替,但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

谨慎解决或duediligence

①使船舶处在适航状态(可以抵抗预定航次、普通浮现、可合理预见风险)

②妥善配备船员(数量上、质量上)

③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供在下一停靠港添加之前使用)

④货仓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其她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保管货品)

*独立合同人如修船人、验船师、罗经校正师等。

•因果关系:

货损与不适航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对货损负责

•举证责任:

货方证明船舶不适航。

承运人欲免责,需证明已尽谨慎解决使船舶适航义务

•时间: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装货时货仓适货;

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全面适航。

开航后不适航:

因管船过错,免责;

管货过错,不能免责。

thevoyage:

整个航次

二、管货义务:

过错责任制

妥善(技术上)谨慎(责任心)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所运货品。

承运人雇用人和代理人也应严格履行这一义务。

三、直航义务:

不得不合理绕航(按照商定/习惯/地理上航线)

合理绕航:

①救济或者企图救济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政府等规定

②对船货双方而言都合理

③在B/L中明确订有绕航条款,实际绕航也没有超过该范畴

④绕航与本航次任务没有严重抵触

⑤其她:

躲避台风,送病危船员上岸治病等。

*不合理绕航:

为了承运人自身利益和以便。

法律后果:

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

四、合理速遣:

不得延迟交付

迟延交付:

未能在明确商定期间内,在商定卸货港交付。

《汉堡规则》还规定,没有商定交付时间,若在合理时间内未交付也是。

责任:

①货品灭失或损害补偿

②遭受经济损失补偿

补偿限额:

①货品灭失损害与经济损失同步发生,合用单位补偿限制。

②仅货品灭失或损害,可以合用单位补偿责任限制

③仅经济损失,补偿数额最多为所迟延交付货品运费。

*商定期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品,补偿祈求权人可以以为货品已经灭失。

*免责事项只免货品灭失和损害,不合用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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