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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组织法的io组基本概念

1.无限责任VS连带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

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

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即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而不是一种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1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2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

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

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有限

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代理VS代表

代表一词经常在法人组织中使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法人组织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因此

(2)代表人代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

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绝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区别在于:

(1)身份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权限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类似于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权,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4•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法人”一词在注会《经济法》中指的是法人型企业,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在于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案例】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甲公司是一个法人型企业或称企业法人,王某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VS实缴资本(实收股本)VS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由于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明确禁止的除外),产生了认缴资

本(认购股本)和实缴资本(实收股本)的区别,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为认缴资本(认购股本),而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股本)为实缴资本(实收股本)。

【案例】2011年1月15日,王某、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1)王某认缴出资20万元,在取得营业执照时一次缴清;

(2)甲公司认缴出资8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时缴纳40万元,其余出资于2011年3月1日交清;

(3)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时缴纳20万元,2011年2月1日缴纳30万元,其余50万元于2011年4月1日交清。

在本案中,

(1)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20万元,甲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80万元,乙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

(2)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A公司的注册资本=20+80+

100=200(万元);

(3)随着各股东认缴出资的逐步到位,A公司的实缴资本是不断发生变化的,①取得营业执照时,A公司的实缴资本=20+40+20=80(万元),②2011年2月1日,乙公司将其第二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80

+30=110(万元),③2011年3月1日,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110+40=150(万元),④2011年4月1日,乙公司的最后一期出资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实缴资本=150+50=200(万元)。

从上述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公司的实缴资本(实收股本)W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在学习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明确禁止分期出资的公司主要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禁止分期出资的公司中,

不存在认缴资本(认购股本)与实缴资本(实收股本)的区别,其实缴资本(实

收股本)即为注册资本。

6•解散VS破产

解散和破产都是企业组织消亡的途径,但是两者在不同的情境下使用,教材企业组织法相关章节中都会谈到解散,这是指企业在资可抵债情况下,通过解散清算消灭企业主体资格。

而第6章企业破产法,则是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境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消灭企业主体资格。

当一个企业在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发现

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清算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义务。

7•母子公司VS本(总)分公司

(1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本(总)分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分公司只是本(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2)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

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

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的种类包括:

①全资

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勺股权;

②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旦不足100%勺股权;

③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分公司只是本(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本(总)公司承担,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国有独资公司VS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是非公司制企业。

两者虽然都是国有独资,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不仅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且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而国有独资企业是非公司制企业,没必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9•股东VS董事VS独立董事

(1)董事不一定是股东,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成为公司的董事。

(2)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打入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构。

(3)独立董事有可能同时是一名股东,但绝不能是“大股东”或者和大股东有密切联系的人(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9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沖上的股东单位或者是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0•股份有限公司VS上市公司

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行股份(可以是公开发行,也可以是非公开发行),已经发行的股

份不一定能够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只有成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其符合条件的已发行的股份才可以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涉及到不特定的公众,所以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哪些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哪些规定是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往往容易出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结合的综合题中。

三、教材的基本逻辑进路

每一个企业主体的讲述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思路进行的,即:

设立运营变更终止

1•设立环节主要关注投资人的资格、出资要求。

2•运营环节主要关注运营的方式,对承担运营责任的人员或机构的要求。

3•变更环节主要关注投资人、资本的变更。

4•终止环节主要关注终止的原因、程序以及终止后投资人的后续责任。

物权与债权

(1)201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与物权、债权相关的章节为第8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9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2)物权法和合同法是“习惯法”,学习过程中可以多结合生活经验、实际案例进行理解。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体现的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合同之债)是物权发生变动一

个主要原因。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不特定;

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

是一种支配权;

而债权人行使权

民法上的物应当同时具备客观物质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础知识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是否有客观物质性

是否有可支配性

其他原因

是否物

智力成果

X

V

人的活体

法律禁止

电、热、气、磁力等

恒星

性和可支配性。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辨析:

不动产VS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对待,请注意区分,不能直接对号入座;

很多动产在会计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动产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往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区分的意义

1流通性和范围不同:

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

动产多为流通物。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

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3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动产发生的

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

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1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

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1)区分标准

1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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