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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物资的统计管理。

7.及时公布材料物资的库存数量、价格和最新进货价格。

8.负责与其它电厂库存物资的往来调剂。

第五条采购办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全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2.负责物资采购招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3.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合同文本的归档管理。

4.负责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保证。

5.负责各种设备的质保期维修跟踪工作。

6.负责各种设备的返厂修理工作。

7.负责急用物资与其他厂方相互借用的协调工作。

8.及时通报材料物资的价格信息。

第三章物资计划与采购

第六条物资计划:

物资需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管理需要,按年度、月度申报备品备件和材料计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

各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下年度所有材料计划的申报工作;

设备部应在12月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计划部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再下达全公司及各部门下年度材料计划。

第八条月度计划:

各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的月度用料计划。

月度各项材料计划的累计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项材料的年度计划(如超出年度计划,则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申报年度材料计划与月度材料计划时,应准确完整填写项目名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使用方向、需用日期等。

第九条计划审批:

部门材料计划自查自核后,送设备部专工、主任和计划部综合计划员、主任审核,主管副工程师和公司分管理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物管中心实施。

但计算机及通讯类材料可直接送信息中心和非生产部门的材料可直接送计划部,可以不送设备部审核。

总的年度计划由总经理批准,月度计划由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临时材料计划的申报、审批:

各部门一般不能发生临时材料计划,如若发生,则必须注明详细原因、用途、数量等事项,并按程序,直到总经理批准,才能由物管中心执行。

第十一条下达采购计划:

对于审批完的各部门材料申报计划,物管中心根据仓库物资库存和积压情况,逐条核实后,根据需用日期和采购周期,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在安排采购时应注意:

库存有且超过定额储备物资数量,一定要使用库存物资;

能用库存物资替代的,在不影响生产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尽量用库存物资替代。

下达的采购计划内容要详细、准确。

第十二条物管中心根据历年材料消耗量情况,制订经济合理的库存材料定额,结合当前市场信息、已审批的部门申报计划等情况及时合理地下达年度或月度材料批量采购计划,经设备、计划、副总经济师、主管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交采购办采购。

已获审批的临时材料、急件及不够批量的材料计划由物管中心下达零星采购计划。

同时,物管中心要建立与同类型机组电厂的备品配件协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以使备品配件互相调剂,减少库存。

第十三条采购办负责全公司所有设备(包括小型机电设备如电动机、试验装置等)、备品、配件、消耗材料、劳保用品、工、器具、外委铸造特殊备品配件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其它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此类物资的对外定货、采购业务。

第十四条采购办按物管中心下达的物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采购要执行采购责任制,零星采购坚持比质比价、择优订购原则,合同签订严格执行《湖南宝庆维护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和《湖南宝庆维护项目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物资采购的规定。

合同签订中严格按合同的审查、会签、审批程序办事,谁经办,谁主管,谁负责。

第十五条采购办在执行物资采购计划过程中,经与供应商或设备厂商联系后,因故物资规格型号确需变更,应经使用部门、设备部专工认可,并送物资管理中心核定库存情况后再执行。

第十六条采购办要再次审查可加工的零、配件,并按照《湖南宝庆维护项目部关于机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办对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合同台帐和付款台账。

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违约,要及时处理;

合同执行完毕,要及时注销归档;

到货登记和付款情况要全面清楚。

第十八条采购办要对购回的物资、设备建立供应厂家提供的质保期台帐,并转各使用班组备查,且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办负责联系、解决。

第十九条生产事故性抢修所急需的物资,可经物资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后,把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计划单价、使用方向等通过OA或电话通知物管中心,物管中心根据库存情况下达采购计划,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2天内按本办法的要求补报该物资的计划。

第二十条劳保用品、通用工具、办公文具用品不得作为材料计划申报。

第四章物资的验收与入库

第二十一条对所有购进的设备(包括小型机电设备如电动机、试验装置等)、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材料等物资,物管中心均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部室)人员以及供货商到现场根据对应的发票及其清单认真核对,同时验收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或重量、质量、生产日期、质保期。

下述物资验收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和检测:

1.各种设备、钢材、绝缘材料、仪器仪表、量具及其它进口贵重物资在验收入库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检验证及有关图表等。

2.各种化工产品、水泥、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必须有质保期限,验收时必须联系有关化验单位进行检测,以化验单作为验收报告。

3.新购进的有色金属、合金钢材等必须进行光谱分析。

4.各种气体瓶必须进行试压。

5.各种电缆必须进行耐压检测。

6.各种钢丝绳必须进行强度试验。

第二十二条对于小批量及零星采购和小件贵重物资,坚持到货当日验收入库;

批量较大,品种规格复杂、检验项目较多的物资,到货三日至七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资在未经验收合格前交物管中心,暂放仓库待验区,物管中心要与采购人员详细登记和核对待验区物资件数,并开具详细清单。

经物管中心按公司物资验收制度,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物管中心方可凭到货清单、验收报告、合格证、发票等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对于不合格产品,由采购办负责退回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对于生产急需,未能及时办理正式入库手续或发票与凭证未及时办理的物资,由采购办按合同或比质比价单填写估计价格,物管中心根据到货登记单进行估收入库,并将估收凭证交财务部。

待凭证与发票到后,由经办人办理冲转原估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采购办经办人持合同、发票和物管中心填写的收料凭证办理财务手续。

发票一般应在当月报帐,最迟在下月报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帐。

第二十六条物资的装卸工作由物管中心负责,采购办协助,如需动用起重设备的装卸工作由检修公司配合。

第五章物资的保管、保养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物管中心对验收入库物资,分区、分库储存,按标准保管,并按物资维护保养制度进行必要的保养工作。

特别是对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严格按危险品、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执行按计划领用制度,物管中心应按计划审批数量收发物资,严格执行“无计划不收货、无计划不发货”的原则,按计划控制各部门领用物资数量。

物管中心应按各部门有权领料人员名单进行发料,无权领料的人员没有经本部门主管授权,物管中心不得发料。

各领料人必须在领料单上详细而准确地填写领料人姓名、用料单位、日期、计划项目、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等。

工具、备品备件的领、发料必须按以旧换新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计算器、生产用工具不得作为材料计划申报,必须按计算器、生产用工具领用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对于外单位领料,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采购办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物管中心开出调拨单并发料。

拨料款由采购办根据办理的拨料手续到财务结算。

第三十一条对于领出物资,未及时用上,应由领料部门在相应的工程项目完工后三天内将该物资及其附随的技术资料送物管中心办理退料手续。

对于退回物资,物管中心验收合格后入库,并办理退料手续。

第三十二条烧用柴油由燃料公司负责采购、组织验收,负责填写收料单,交物管中心登帐,柴油的发放由物管中心负责。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不含汽车运输公司)车辆、设备用汽油、柴油(不含生产烧用柴油),由物管中心根据各部门审批计划数量,下达计划至商贸公司加油站,由加油站根据计划,限量发放,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各部门领料单交物管中心,进行费用核算,无物管中心签字的油料领料单,财务部不得报销。

第三十四条物管中心严格执行物资发放“先进先出”原则,避免物资保管过期变质现象。

第六章物资台帐登记与统计

第三十五条物管中心要严格按“日清月结”原则,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物管中心进行发料单微机登帐时,必须详细记录物资计划项目、用途、使用位置等,以便进行分类统计、结算。

第三十七条收料单由物管中心按采购办提供的到货登记进行收料,按各领料部门填写的领料单进行发料,对于当月发生的收料单或领料单,应于当月25日前完成收、发料处理和财务出帐,最迟在下月出帐。

对于年内发生的收料单或领料单,年内应完成。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出帐。

第三十八条物管中心应严格分列各类物资入账,对基建备品、材料及原班组仓库物资入账:

在用于厂内维修时,由领用部门填写领料单,物管中心分别登录台帐并核算物资费用,转财务入帐;

用于更新改造或独立预算项目使用时,由计划部核定数量、金额,在预算中剔除,由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填写领料单,物管中心登录台帐并核算物资费用,转财务入帐。

第三十九条物管中心对每月物资的收、发、存进行分类汇总,并在每月3日前将物资统计综合月报表报厂部及财务部、计划部,年度报表按上级规定的时间报出。

每月5日前,物管中心应将上月各部门领料情况汇总,分送各相关领料部门,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副总经济师及有关厂领导。

统计台帐及报表要数据准确、及时、真实,不重不漏。

同时,要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的报送有关物资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条所有责任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湘潭发电限责任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申报为急件而又连续两个月以上不领用和常规计划压库1年以上未领用,造成物资积压。

2.采购计划与库存核对不准,形成库存。

3.采购办未按计划采购物资,同时物管中心未按计划数量验收入库,造成物资积压。

4.物资验收手续不全即入库,造成伪劣产品入库。

5.采购回“三无”、伪劣产品,损害我厂利益,造成损失。

6.产品质保期内采购办未按部门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追究供应商责任,挽回经济损失。

7.保管不善,造成库存物资非正常损失。

8.基建备品、材料和班组仓库出账发生差错,形成新增固定资产。

9.不按要求申报计划,申报内容有明显错误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10.安排计划或采购不及时,影响安全与生产。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处分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我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挽回了重大损失或节约了大量资金。

2.在解决合同纠纷或参与仲裁、诉讼过程中尽职尽责,避免或挽回了经济损失。

3.在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或做出重大贡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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