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项目文档格式.docx
《绵阳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项目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绵阳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项目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条
绵阳市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填补技术空白和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指南。
市科技局根据绵阳市科技发展规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
提交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
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
立项论证。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
预算评估评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
预算备案。
市科技局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
签订任务书。
经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
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绵阳市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
组织验收(鉴定)。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任务未完成但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成果验收或风险鉴定,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
验收(鉴定)结果公示。
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或鉴定结果及拟补助(偿)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
经费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
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
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
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验收通过后,对取得技术成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主要指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等。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国家及我市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对解决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知识产权清晰,研发记录完备;
(三)产品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四)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或申报指南。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公告或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三)论证审查。
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审查,重点论证和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或申报指南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论证审查验收结论。
(四)审查结果公示。
市科技局将项目审查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拨付。
市科技局根据论证审查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局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在规定时限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并取得预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创新平台后补助项目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是指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对公共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全市创新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主要支持对象:
(一)公共研发机构。
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国家级、省级重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企业研发机构。
包括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
(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
包括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公益科技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等。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二)运行情况。
包括研发投入情况、开展研究及取得成果的情况、培育人才情况等。
(三)服务情况。
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五)运行服务成本相关性。
经费支出与平台目标任务的相关性等。
第二十三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单位根据通知或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绩效考核。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创新平台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绩效考核结果公示。
市科技局将申报单位的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实施补助。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考核结论,提出创新平台后补助建议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服务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科技创新平台,不纳入创新平台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绵阳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
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绵阳市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