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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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项目部与各工区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各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和发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及作业环境的变化,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因素的动态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防止因重要环境因素失控而导致环境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项目部在策划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全面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认真组织交底,合理安排施工。

第十条应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保证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购置、建设和运行,防治各类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生产、经营、生活等场所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出问题,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与公司、业主、监理单位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应认真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检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章环境保护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的信息管理应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严肃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环境保护信息,不准拖延或不报。

(二)准确性。

环境保护信息必须要准确,不准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真实性。

环境保护信息必须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四)全面性。

环境保护信息必须要全面,不准遗漏环境保护信息报告的内容。

(五)严肃性。

单位主管领导要重视环境保护信息的报告,对本单位报告的信息要严格把关,并要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在每月24日前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送环境保护月报、监测报告、环境污染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资料,保证公司能够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月报的内容分为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为环境保护工作小结,表格部分为环境保护月报表。

1.环境保护工作小结

(1)开展的主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召开会议、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检查、环境污染控制等。

(2)主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3)下月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2.环境保护月报表

报表内容包括:

污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敏感区域场(厂)界噪声排放、重要环境因素监控、环境污染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环境事故报告

(一)环境事故报告的程序

发生环境事故后,由事故单位向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二)环境事故报告的类别

环境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三)环境事故报告的时限及内容

初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环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是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第二十条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必须经过环境保护培训,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十二条专(兼)职环境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一次由集团公司、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环境管理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从事司炉、焊接、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除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外,还必须经过与其作业活动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学习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开展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凡离岗一年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二十九条施工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条有外协劳务组织的单位,应督促或组织外协劳务组织对其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并建档。

没有经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章重要环境因素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在施工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环境事件)的环境因素。

可能导致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又称环境事件危险源。

第三十二条重要环境因素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管下级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环境隐患,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一)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组织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

(二)各单位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项目的重要环境因素。

(三)当施工生产活动、设施、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四)凡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都要填写《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

(一)根据重要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重要环境因素分为四个控制级别(详见附件4),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分级监管。

(二)各单位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环境事件的所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

(三)项目部在各单位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的基础上,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III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实施重点监控。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重要环境因素的日常管理,对每一个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都要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五)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I级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确保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2.建立健全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落实控制措施。

3.建立作业人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使其了解本岗位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危害,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设立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的场所、设备、设施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6.制定重要环境因素场所、设备、设施的环境保护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监测),整改存在的隐患或问题,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保证其状态完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监测)、整改等应做好记录。

7.制定并适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熟练掌握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八)对已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六条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要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监控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对重要环境因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制度、管理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2.检测(监测)、检验和验收记录。

3.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的相符性。

4.现场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环境因素存在环境隐患或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

(四)各单位要把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管、监控、治理工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十七条重要环境因素的组织管理

(一)为落实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危及环境安全的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项目部成立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二)项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企业环境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2.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组织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3.综合协调和指导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重要环境因素的可控、在控。

第三十八条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发生环境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1.对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不全、未登记建档和上报的。

2.未制定和落实重要环境因素监控措施和实施有效监控的。

3.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未在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未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监测)的。

6.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7.对存在的环境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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