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通知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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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2011年11月16日经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党[2011]22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是指在校内外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及营利性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兼任职务(含名誉职务)的行为;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是指在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含名誉职务)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与备案

第四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相关经济实体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内部相关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学术机构(团体)中的兼职,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党委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九条新任职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对本人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兼职情况进行申报,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可在学术机构(团体)中兼职,但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负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全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兼职情况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由相关责任人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要求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统计,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学校事业发展为中心,自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签署任何协议和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的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兼职的领导干部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收缴其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对于非中共党员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短期兼职(三个月以下,且不得连续)及一次性的兼职行为,不在本规定的管理和限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申报表

附件1

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杨学义党委书记

陈雨露校长

副组长:

曹文泽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姜绪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文君党委副书记

成员:

贾德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

苏大鹏党委组织部部长

路兴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附件2

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拟兼职

单位名称

拟兼任职务

兼职类型

是否取酬

本人

申请

兼职

原因

陈述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

单位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学校

审批

学校党委盖章:

注:

1.“兼职类型”主要包括“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在社会团体中兼职”;

2.此表一式两份,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各保存一份;

3.填表时,1个兼职单位填写1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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