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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预防对策文档格式.docx

违法违纪;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

D631.19 文或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2011)01-10-07

11—

万方数据

收稿日期:

2010-01-12

作者简介:

李明(1963-),云南昆明人,云南警官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要从事公安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

黄晓平(1964-),湖南邵阳人,云南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和基础课程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张爱国(1964-),山东肥城人,云南警官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10—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

“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人自己破坏法律。

”近年来,云南省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些案件后果特别严重,给社会和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危害深远,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对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控制是当前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为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更好地完成维护云南跨越式发展进程中的社会稳定任务,笔者对近年来全省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预防对策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

基本情况及特点

根据全省各地统计显示,2009年度,全省公安机关共发现民警违法违纪案件108起,涉及民警169A,与2008年度同比,案件总数和涉及民警数分别上升27.06%和33.07%。

从案件性质看,玩忽职守24起57A,收受贿赂9起20人,交通肇事8起8人,耍特权打骂群众6息7人,徇私舞弊5起7A,违反财经纪律2起3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3起3A,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4起4人,贪污3起3人,泄密失密2起2人,刑讯逼供2起2人,体罚虐待人犯1起1人,伤害1起1人⑴。

从查办的案件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2009年度,全省公安机关分别发生徇私舞弊案件、收受贿赂案件、贪污案件5起7人、9起20人、3起3人,与2008年同类案件的3起7人、6起7人、2起5人相比,案件总数及涉案民警数明显上升。

(二)基层派出所成为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部门

从分类统计情况来看,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涉案多发部位以基层为主,主要多发在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内直接办案和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基层部门。

2009年度,全省派出所共44人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6∙04%0交管、监所、刑侦、治安、禁毒、经侦、国保等公安机关内直接办案和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基层部门共有89人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1.66%。

(三) 交管、监所、刑侦、治安成为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警种

2009年度,全省交管、监所、刑侦、治安等警种共80人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占案件总数47.62%0其中,交管33人,占19.53%;

监所21A,占12.43%;

刑侦14A,占8.28%;

治安12A,占7.1%。

(四) 领导干部成为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人员

在违法违纪民警中,党员130人,占违法违纪民警总数的76.92%;

团员6A,占3.55%;

其他(群众)33人,占19.53%o处级干部9人,占违法违纪民警总数5.33%;

科级干部55人,占32.54%;

股所队级干部47A,占27.81;

其他58A,占34.32%o

(五) 玩忽职守案件呈高发态势

2009年度,全省公安机关发生玩忽职守案件24起57A,与2008年同类案件的29起57人相比,虽然案件总数和涉及民警数呈下降趋势。

但玩忽职守案件仍是各类案件中发案数和犯案人数最多的案件类型。

(六) 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炒作的重点话题

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炒作的重点话题。

2009年度,我省公安机关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渎职失职及不作为现象,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受到新闻媒体炒作,使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受到损害,执法公信度受到侵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受到质疑。

如发生于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发生于昆楚高速公路的昆楚大队民警“侯文义、徐以德玩忽职守”案件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相继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炒作的重点话题,给公安机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当前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

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1.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经济因素

犯罪是经济条件的产物,经济因素往往是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

市场经济中追求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唤起了人们的各种欲望。

然而,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如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严重冲击了警察队伍。

警察从事的是高强度、高风险职业,身体经常处于透支状态,随时有受伤或牺牲的可能,但其收益及工资待遇却与付出不成正比。

尽管警察的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是“高于地方,低于军队”,但从实践中看,警察的工资水平与普通公务员工资相比没有质的变化。

由于付出与收益的相对不对称,部分警察因此产生“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心理失衡成为贪利型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

2.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文化因素

文化中的精神槽粕是影响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因素。

一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神糟粕的影响。

我国自古以来深受贪渎文化的影响,“千里做官为求财”、“升官发财”,是中国人心灵深处对官吏的一种世俗看法。

而警察腐败在中国有深远的历史根源。

封建社会的官吏大多贪赃枉法,断案的“衙门”更是如此,“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特权主义、等级主义、“官本位”主义等精神槽粕强烈地影响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行为。

如部分领导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任人唯亲,部分民警执法习惯于对上级负责、对领导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只要领导指令就唯命是从,甚至不惜违法犯罪。

一些公安机关领导从个人利益出发,对下属执法横加干涉,使民警无所适从,民警因此产生位卑不惧、法不贵众、有利均沾等心理,形成错误导向的警察亚文化⑴,加上一些警察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人

李明,等:

当前公安民警违法逢纪和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预防对策

权意识比校淡薄,侵犯甚至践踏人权,导致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要延。

二是关系文化的影响。

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⑶。

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当淡薄,人们相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官司,就是拼实力”的说法,因而出现“案子未进门,两边都找人”的怪现象,在这样的氛围中,不少人不但不能自觉抵制、检举、揭发警察腐败,反而为警察腐败提供了种种机遇,助长了警察腐败风气。

三是西方消极文化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腐朽的文化也趁机涌入,对警察的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产生巨大冲击。

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成为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思想基础;

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网络文化的负效应,导致社会上“金钱至上”观念泛滥成灾,“黄二“毒二“赌”等灰色观念盛行,民警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3.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

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犯罪的严重表现形式,总是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环境密切相连。

印度的拉金•普内夏尔指出:

“警察部门的腐败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整个社会腐败现象的一种折射,警察部门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整个社会都存在腐败现象的话,它又如何保持洁身自好呢?

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极易受到腐败这种疾病的感染”⑴。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新旧体制大变革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震荡,犯罪的因素也会明显增加,而各方面的漏洞和空隙又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条件⑴。

因此,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波浪式上升趋势。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体制原因

1.警察权力配置不合理,权力过分集中。

在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兼具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

警察不论职务高低,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特别是一些特殊部门岗位和警种,权力尤其集中。

公安机关职能过多,警察权力过分集中,自由裁鼠权过大,又缺乏司法控制和有效监督,使得警察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民警实施有关职务犯罪的机会增加,犯罪得逞的概率增大,并且不易被及时发现,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助长了警察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

2.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孟德斯鸠曾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⑹权力存在着腐败的天然倾向,权力的不平等性、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得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扩张而滥加使用,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发生腐败。

理论上,我国对警察权力监督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的主要形式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左要是由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法制部门、财务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外部监督有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检察院、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而从实践中监督的内容和效果看,往往监督不力或流于形式。

首先是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

内部监督机构由于缺乏独立性和授权不足,人事权和财权受制于被监督客体,难以大胆有效行使监督职权,尤其是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处于失控状态。

另外,基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管辖范围大,点多面广,客观上给警察的管理监督造成一定难度,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的比例较大,与基层执法事前、事中监督缺位不无关系。

其次是外部监督机制薄弱。

外部监督制度没有专门的监督法作保障,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渠道不畅通,加上警务公开程度不够,警察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因而使得外部监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惩处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力度不够,导致犯罪低成本低风险。

一方面是发现概率较低。

由于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隐蔽性较强,反侦查经验丰富,因而调查难度较大,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黑数较大。

另一方面是惩治力度偏轻。

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对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大都存在量刑偏轻问题。

从公安机关内部看,由于利益的关联性,使得公安机关对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主动查处的积极性并不高,查处工作难以客观真实,惩治力度无疑受到影响。

警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低成本低风险,实际上纵容了部分警察实施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行为。

4.用人制度有弊端。

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包括人民警察职务任免有两种形式:

选任制和委任制。

选任制是指特定职务公务员由选举产生,委任制是指特定职务公务员由任命产生。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委任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领导干部选拔过程掺杂了过多的人为因素,给暗箱操作留了余地,滋生了“跑官要宫、买宫卖官”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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