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协议模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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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是【】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包括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相关主体,下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重要管理人员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获得目标公司投资收益的员工持股平台。
第9条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第10条合伙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合伙份额。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11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情况及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人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附件一。
附件一的变更经普通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
第12条合伙人分期出资。
相关出资由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缴付至合伙企业。
如合伙人未能前述.期限之前(包括当日)将出资交付至合伙企业的,未实缴部分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以零对价受让,并由普通合伙人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第13条单个合伙人认缴的财产份额占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份额总额的比例为合伙人的“出资比例”。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另行一致同意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收益分享及亏损分担均依据出资比例确定。
第14条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就其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财产份额之上不得设立质押。
第六章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15条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第16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新入伙的或自有限合伙人转换而来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或转换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或自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退伙前或转换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17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如下事务拥有决定权和执行权:
17.1.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及主要经营场所;
17.2.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17.3.管理和维持合伙企业的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
17.4.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增资及变更事宜;
17.5.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变化事宜;
17.6.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17.7.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17.8.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17.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7.10.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7.11.根据合伙业务经营之需要订立各项协议;
17.12.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事宜;
17.13.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
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
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7.14.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7.15.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7.16.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17.17.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处理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清算事宜;
17.18.为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采取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第18条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若因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
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享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无须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支付报酬。
第20条普通合伙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20.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丧失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的;
20.3.丧失偿债能力的;
20.4.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对外转让的;
20.5.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之事由。
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1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伙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重大责任的,或者发生《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除本协议第20条约定以外的情形的,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应当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普通合伙人。
被除名的普通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22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22.1.合伙人会议决议选举产生新的普通合伙人;
22.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22.3.新的普通合伙人受让原普通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并于合伙人会议就更换普通合伙人之决议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普通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代理人支付受让对价。
受让对价由双方届时协商确认,但各方确认,转让对价不确认不影响原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新普通合伙人的效力。
除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外,合伙企业已经另有其他普通合伙人的,可不再履行前款第22.1条和第22.2条程序。
第23条如在全部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会议无法就选举新的普通合伙人做出决议,则合伙企业解散。
第24条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本协议之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除非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主动要求退伙;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合伙企业。
第25条普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也可对外转让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不得全部转让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除本协议第39条、第41条约定的情形外,普通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
普通合伙人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转让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依据本协议第九章之规定办理。
第七章有限合伙人
第26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27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但有限合伙人实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28条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新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并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之日成为有限合伙人。
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修改本协议附件一。
第29条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决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新增加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并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修改本协议附件一O
第30条普通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之约定,独立决定减少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并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修改本协议附件一。
第31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1.1.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与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在该等公司任职的。
为避免歧义,2018年12月31日之后出现前述情形的,不当然导致有限合伙人退伙;
31.2.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31.3.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对外转让的;
31.4.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之事由。
自退伙生效之日起,相关人员不再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权。
第32条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份额的处理依据本协议第九章办理。
第八章合伙人会议
第33条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之议事机构,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包括:
33.1.决定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3.2.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终止;
33.3.根据本协议第21条的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33.4.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增资;
33.5.原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决定新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由原有限合伙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入伙;
33.6.决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33.7.普通合伙人认为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34条除本协议第35条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决定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合伙人会议召开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及讨论议题。
第35条发生本协议所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或普通合伙人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的,合计持有合伙财产份额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推举三名有限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第36条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计持有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
但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事宜,需经除被除名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决定合伙企业解散,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章减少及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37条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以下简称“减资”),也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以下简称“转让财产份额”)。
但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将自身的出资减少为零,也不得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
有限合伙人任何出资或财产份额的变动均需经普通合伙人批准,由普通合伙人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和相应修改本协议
附件一。
第38条合伙人减资应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38.1.在目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IPO”)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及合伙企业和/或合伙人承诺的锁定期(如有)届满之前,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各合伙人不得减少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