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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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发行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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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等赋予的国债管理职能,制定记账式国债发行、兑付等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2.确定每期(次)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时间、发行方式、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以及债权确认时间等要素;
3.组织招标发行;
4.监督检查乙方承销、分销、交易记账式国债情况;
5.定期对乙方记账式国债相关业务进行综合排名,并公布排名结果。
排名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指标包括承销量、投标准确度、分销量、现券交易量、工作组织情况等方面,指标得分采用标准化评分方法计算1;
6.根据国债发行需要,增补承销团成员;
7.研究推出国债管理改革创新业务,制定实施方案等;
8.及时准确披露记账式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关键期限、30年、50年期记账式国债年度发行计划以及记账式国债季度发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期限、招标日期、发行方式(新发/续发)、付息方式等要素;
1标准化评分方法下单项指标得分=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
所有承销团成员本项指标数值绝对值中的最大值
×
100
(2)对于3个月记账式贴现国债,不迟于招标前1个工作日(含第1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当期国债发行通知,明确各项招标发行要素;
对于其他记账式国债,不迟于招标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当期(次)记账式国债发行通知,明确各项招标发行要素;
(3)招标结束后,以公告形式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及时对外公布当期(次)国债招标结果;
9.按当期(次)记账式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发行手续费。
甲方指定账户按时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于规定的发行款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经备案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如甲方指定账户未按时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当期(次)记账式国债所有发行手续费暂不拨付,待乙方足额缴纳发行款和滞纳金并向甲方报告(或甲方确认)后,甲方及时拨付发行手续费。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对记账式国债发行和管理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3.按照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信息;
5.按规定参加记账式国债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6.按规定参加记账式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7.申请退出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
8.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记账式国债招标前,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中心端相连的专用通讯线路;
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完善与国债投标相关的软、硬件设施,并符合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部门有关要求;
9.按照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连续参加招投标活动;
10.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违规进行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11.按照招标结果确定的每期(次)国债应缴款额向甲方指定账户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并在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和乙方机构简称和代码(参见承销团成员确认通知);
12.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地书面报备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记账式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乙方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如乙方变更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不迟于启用新账户前15个工作日
(含第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3)乙方记账式国债牵头联系部门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
如
有变更,需及时重新报备;
(4)如乙方名称变更,及时向甲方报备;
13.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14.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国债管理工作;
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本月金融市场分析报告;
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本季度金融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每年初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上一年度乙方国债承销、交易情况总结报告;
15.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乙方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的,除本协议第
四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参加国债季度会议;
2.对于可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按照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和发行通知规定进行追加承销;
3.优先参加甲方牵头推出的国债相关创新业务试点;
4.优先参加记账式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5.申请变更为乙类成员。
第六条乙方超过其应缴发行款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
致甲方划出发行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八条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发行手续费的,按未支付额,以应支付发行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缴纳发行款的,按未缴纳额,以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发行价格折成的参考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如当期(次)记账式国债规定有发行手续费,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滞纳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中国人民银
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终止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1.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2.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
3.对发行时待偿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
乙类成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4次以上(含4次)出现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或未达到单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对于单期(次)国债,两种情况同时出现算1次,下同);
对发行时待偿期在1年以下(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13次以上(含13次)出
现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或未达到单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
4.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
5.出现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金融违规行为。
如乙方为甲类成员,对发行时待偿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5次以上(含5次)出现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或未达到单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或对发行时待偿期在1年以下(含1年)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13次以上
(含13次)出现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或未达到单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甲方有权将其调整为乙类成员,并按照乙类成员标准对自然年度内所有期(次)重新考核。
第十条 乙方在2020年满足退团条件或退出承销团,不能申
请加入下一届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登记托
管及流通转让政策等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称工作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三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乙方退出承销团
的,本协议自甲方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确认乙方退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