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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维持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规范岗位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促进人民币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运行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管理包括业务库管理、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现金存取管理、柜台收付管理、反假货币管理、虚拟发行库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报送管理、应急管理、人民币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人民币管理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二章业务库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库是指各级营业机构为办理日常业务保留营业用现金而设立的金库。

业务库的库存现金是银行办理日常现金收付的周转金。

业务库的管理原则是:

保证业务收付、节约现金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设置业务库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289号)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经过人民银行验收合格: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第六条各分行要加强业务库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一)库存总量充足,券别结构合理,满足对外支付需要;

(二)业务库存不足时,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出库,杜绝脱供现象;

(三)加强回笼款项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库款清分整点,确保整点款项符合“五好钱捆”标准;

(四)根据货币流通实际及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小面额货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笼工作。

第三章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

第七条计划编制管理

(一)计划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当年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及调整计划、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元旦春节旺季现金投放回笼计划。

(二)各分行应加强对影响本辖区现金运行因素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本单位现金投放回笼变化特点,结合前期计划执行及历史资料,科学编制相关计划,按规定上报人民银行。

(三)残损币回收销毁计划的分解。

各分行应及时将人民银行下达的残损币回收销毁计划进行再分解,并层层落实到基层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分解落实情况按规定上报人民银行。

第八条现金监测分析

(一)监测分析报告是基于本单位现金运行特点,在全面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现金运行信息资料,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

(二)现金监测分析报告内容:

一是当期本单位现金投放(回笼)基本情况及特点;二是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三是下期现金需求预测及其影响因素;四是下期工作计划措施;五是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三)各分行要加强报告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完整、观点正确、分析透彻、格式规范,有参考价值。

(四)各分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上报本单位监测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运营管理部上报季度分析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等现象。

(五)现金监测分析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分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分析和报送,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分析报告的质量把关。

第四章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现金存取管理

(一)业务人员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应与其预留人民银行的人员资料相符。

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后备业务人员。

(二)业务库现金业务终止或撤销的,应及时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进出发行库区的证件交回人民银行。

(三)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符合“五好钱捆”标准,并带有清分标识。

完整券、残损券不得互相夹杂,严禁出现假币。

不得夹杂金属物件、粘贴胶带纸等可能造成清分机损伤的物品。

(四)从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时,对所配置款项应积极主动接收,不得推诿、拒绝。

(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应提前向人民银行预约存取现金的时间、金额、券别。

预约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预约事项,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第五章柜台收付管理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要按照合理需要的原则,做好柜台券别调剂业务。

现金业务人员要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耐心、热情解答客户咨询。

无偿为客户提供大小票、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推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

第十一条柜台现金实行收付两条线,收入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才能对外支付,不得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残损人民币和假币。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应保持尾箱款库存充足、券别合理,满足柜台日常支付需要。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在醒目位置定位悬挂公示《现金业务告知书》和举报投诉电话,设置残损币兑换窗口,柜台摆放性能正常的点验机具和残损币、大小票兑换标示牌,配置残损币兑换仪器或标准尺。

第十四条柜台现金收付业务监控录像至少要保存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各分行要严格坚持数据报送制度。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现金收付、现金清分数据和现金清分能力数据信息,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标准予以办理,并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十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兑换认定结果的,受理人员应当面在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票面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红色),办理兑换;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红色),办理兑换。

第十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网点应当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将该残缺、污损人民币退回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各营业网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兑换的全额、半额人民币,应及时上缴分行现金管理部门,由分行现金管理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发行库的规定要求及时上缴当地人行发行库。

第二十条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并如实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如遇大宗(张数在二十张以上或金额10000元(含)以上)残缺、污损(如火烧、鼠咬、虫蛀、霉烂、氧化、锈蚀、穿孔等)特别严重,临柜人员确实难以辨认真假无法当场给予兑换的,应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并出具认定证明后,告知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收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现金进行挑剔,严禁不宜流通人民币再投放社会,保证我行对外支付人民币的整洁度。

第六章机具配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分行要根据清分规划、业务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及时购置、更新现金清分、点验机具和自助设备,配置的现金清分、点验机具、自助设备要确保性能优良,符合国家金融机具生产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分行要加强现金业务机具的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要加强与供应厂商联系,定期对机具进行技术升级,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业务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要确保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加钞充足,满足客户提取需要。

第二十五条各分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机具配置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信息。

第七章反假货币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柜台办理收付款、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发现的伪造、变造的本外币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手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十七条假币的收缴

(一)严格执行两人以上鉴别、收缴制度

凡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由两名以上且持有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客户面予以鉴别、收缴。

严禁单人和无《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假币鉴别、收缴工作。

(二)办理收缴手续

1.经双人鉴别确认为假币的,当即告知客户并按规定予以收缴。

由经办人填写人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二联,经经办人、复核人、持有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收缴机构的印章后,将第二联交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当地人行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经办人可在收缴凭证“持有人签字”一栏注明“客户拒签”等字样。

3.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三)加盖“假币”戳记

1.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戳记应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硬币和假外币纸币,应当面以人行统一格式的专用封装袋封装,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2.“假币”戳记采用人行统一规定的式样,使用蓝色油墨加盖。

3.对于新版假币和用于培训、测试的假币,经出纳负责人同意并商得持有人同意后,可暂不加盖“假币”戳记,要单独登记,注意妥善保管。

(四)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同时逐级上报保卫部和现金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网点柜员在假币收妥之后,填制“表外收入传票”,使用“表外记账”交易进行假币收缴登记。

(六)各营业网点在现金调拨中发现假币,按差错处理。

其假币由发现假币行开具《假币收缴凭证》,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假币的鉴定

(一)假币鉴定程序

1.持有人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的,柜台人员应告知客户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3.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收缴单位凭鉴定单位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鉴定单位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4.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二)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告知客户自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假币的保管和上缴

各分行要加强对收缴假币的管理,注意要做到账实分管,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一)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对收缴的假币进行逐笔登记,详细记载收缴假币日期、面额、券别、版别、张(枚)数、金额、冠字号码、结存余额及持票人姓名和地址等内容。

(二)各营业网点柜员每天将收缴的假币汇总后,连同《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一同上缴网点假币管理员。

假币管理员根据《假币收缴凭证》与实物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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