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合同范本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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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

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 

%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管理服务费,指支持管理服务机构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收取的报酬。

支持管理服务机构,指受有限合伙企业的聘请,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的机构;

为避免歧义,支持管理服务机构不提供投资管理及相关服务。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经咨询委员会会议同意的方式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 

有限公司。

取消资格之违约合伙人,定义见第3.3.3

(2)。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预计费用,指预计在剩余合伙期限内,可能发生并将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第2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设立依据

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 

主要经营场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3.2 

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2.5 

合伙人

2.5.1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 

人,有限合伙人 

人。

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 

,其注册地址为:

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 

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 

年。

2.6.2 

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 

年,成立之日起第 

年至第 

年为投资期。

2.6.3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可以延长,每次延长 

年,以延长 

次为限。

第 

次延长,由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第 

年半前自行决定。

次延长,由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第 

年半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6.4 

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2.6.3条之规定延长存续期,普通合伙人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3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 

认缴出资额

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亿元。

3.2.2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 

%;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注: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

3.3 

出资缴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 

年内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分 

期缴付。

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别缴付。

3.3.2 

首期出资

(1)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于提前 

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首期出资比例”)、首期出资应缴付金额和首期出资付款日。

首期出资比例为 

%。

各合伙人应于首期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首期出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首期出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有限合伙人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署前,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订金支付协议》并已根据《订金支付协议》向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一旦有限合伙人未在首期出资付款日缴清全部首期出资,则订金转为违约金,并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划转至托管账户。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3)如普通合伙人未按第3.3.2条第

(1)项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应自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 

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如普通合伙人逾期 

日仍未缴纳,则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第13.3条启动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程序。

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被除名并不免除其缴纳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任。

3.3.3 

后期出资

3.3.3.1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年内根据项目情况就二期出资、三期出资(“二期出资”、“三期出资”,合称“后期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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