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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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展业证书》号码: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财产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代理内容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代理推销甲方保险产品、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表,并要求客户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等事宜;
3.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投保材料安全、及时交付甲方;
4.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5.按照甲方指示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6.接受客户咨询;
7.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适宜。
(二)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2.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过错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推销的保险产品(险种)有:
1. 10.
乙方月度至少完成实收保费万元。
(分公司应以合同附件方式细化保费险种结构的要求)
乙方应做到应收保费率为0;
对于签订分期付款保险合同的,须经团队经理审批;
乙方超越权限代表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营销员承担全责。
三、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甲方提倡乙方展业时,请投保人将保费直接划到甲方指定保费账户上。
对于甲方许可的小额现金业务,乙方应将收到的全部保险费在24小时内缴至甲方财务部门或指定账号(法定节假日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滞留保险费(不可抗力或公司的原因除外)。
第十条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对于滞留保费的代理人,公司将追扣代理人滞留款项本息,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应交保费*1‰*滞纳天数);
滞留保费的滞纳天数超过七个工作日的代理人,公司除追扣代理人滞留款项本息,收取滞纳金外,有权解除本合同。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必须符合保险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的业务流程和财务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为实收保险费乘以甲方规定的代理手续费率,乙方不得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三)甲方确认客户应缴纳的保费已到达甲方帐户,且乙方提供的相关手续齐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根据甲方
篇二:
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20XX版)
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须知
一、本合同编号共15位,其中前6位为所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PICC机构编码,第7、8、9位为渠道类型码(统一为110),第10、11位为合同签订年份(后2位),第12、13、14、15位为顺序流水码。
二、本合同须使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钢笔书写;
除签名、签章外须由一人书写;
所涉数字须用大写数字(邮政编码、证书编号等习惯上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除外)。
三、本合同书不得涂改;
一经涂改自动作废。
四、被代理人名称使用长条型图章,不得手写。
五、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填写“无”。
六、银行名称要具体到分理处,邮箱地址可选填。
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学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已经合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第一条授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一)代理期限
授权代理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二)代理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下列选择项可多选,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填写“无”,下同】:
2、根据甲方交叉代理权限,乙方可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四)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
(1)以甲方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的身份接洽客户;
(2)有偿或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3)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
(4)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5)指导客户填写投保险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险费率的有关客户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6)将客户填写的投保险单、投保材料及相关客户资料交付甲方,并保证客户的投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7)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2、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3、接受客户咨询;
4、经甲方授权,组织其他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代表甲方接受保险风险或签订保险合同;
4、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声明及印制(包
篇三:
财产保险公司代理合同样本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编号:
委托人(甲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
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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