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和注意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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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投标函;
⑵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⑷投标价格;
⑸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⑹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具体来讲,应该包过以下流程:
一、 发包登记
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投标人资格备案表(邀请)、投标邀请书(邀请)、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二、 委托代理合同的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按照当地有关合同规定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
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资格预审文件须使用非表格的格式化文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草稿,打印并加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后提交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2、 招标公告的信息在相关的网站和交易中心大标公告屏幕屏显招。
四、 资格预审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定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向入围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出具《资格预审报告》提交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对潜在投标人的名单保密;
3、 监管人员监督报名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资料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及时纠正不当之处。
五、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统一的招标文件文本格式,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实质性要求,确定开、评标时间,制定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并提交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六、 答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出的书面疑问,按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书面答复,并提交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答复。
七、 接受投标文件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超过开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
2、 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审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名单,监督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不予开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八、 开标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出席会议的人员是否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投标文件中明确注册建造师,并且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维护开标会场纪律;
2、 开标会议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九、 评委抽取
1、 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前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并且评标委员会推举出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2、 监管人员对评委抽取、通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评标委员会人数、招标人代表的评委以及是否回避等要求进行核查。
十、评标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活动;
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名,如实填写评标报告的内容、签字确认。
3、 检查评标报告是否如实填写,有无漏填。
十一、定标
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二、中标结果公示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拟定中标结果公示;
2、 监管人员审核中标结果公示内容。
十三、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1、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监管人员审核中标通知书内容是否与中标结果公示和招标文件一致;
3、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提交书面报告。
十四、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1、 招标人及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2、 对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实施备案管理,纠正违法、违规条款。
十五、资料归档
招标项目按照招投标流程完成后收集全部招投标资料及时装订成册,按类存放。
当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也渐趋激烈。
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是近年来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据有关资料介绍,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例,85%的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
为此,要做好招投标工作应做好以下注意事项:
一、 招投标双方均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体系,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一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招投标行为无效,签订的合同也相应成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性规定散见于各不同法律法规中,具
体可见下列法条罗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85条,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其中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自269条至287条,共18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82条,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
6、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共45条,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
7、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质量和价款是招投标活动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
三、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特定项目强制招标、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应发包给中标单位承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四项基本原则。
四、 招标人降低投资成本和投标人不低于成本中标的矛盾及其处理对策。
五、 选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三种不同的计价方式以及约定质量合格是付款前提条件在招投标操作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六、 工程质量是法律调整的重点,确保工程质量标准和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程的方法和责任需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甩项验收在执行建设工程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的法律规定中的作用及其应注意事项。
七、 工程质量保修的不同部位的不同保修年限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操作及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八、 确保中标人的承包资质和承包方式合法及其履约过程中不转包工程,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连带责任及其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操作。
九、 要注意防范除中标无效以外《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或重新招标的六种违法事由:
(1)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的四种法定事由:
A、违法不招标或规避投标;
B、违法限制投标;
C、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
D、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2)应当重新招标的二项特别规定:
A、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
B、所有投标均被否决。
十、中标是为了签订一份正式承发包合同,澄清在招投标与签约运作中的作用及其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十一、把握好评委抽取及评审过程的环节。
评标专家人员作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否公平、公正、公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招标活动能否顺利结束,也在于评委的公正与否。
评标人员的集中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尽量缩短可能泄露专家名单的时间,防止在人员集中时出现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联系串通的现象;
评审过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业主和项目代理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均不能对评委施加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