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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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
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
(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
(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
(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
(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
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
三、《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特点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
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
(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等方便群众的做法;
(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
(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
(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
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
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
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
便民原则。
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
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
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
坚持便民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
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
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教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