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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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Word文档格式.docx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现行法规制度,在既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创新和细化保障措施,从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配备劳资专管员。

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和违约防范措施,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五)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中应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法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完成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完成劳动任务,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督办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三、坚持源头防控

(八)工程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不盲目上马项目和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监管,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制定资金平衡方案。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不予批准许可。

(九)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投资能力的社会资本合作方(或投资人),细化合同协议和资金到位要求,明确资金监管要求,完善退出机制,防止因投资人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工程款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要研究建立拖欠企业工程款清理督办制度,将拖欠行为纳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对失信主体进行约束和惩戒。

(十一)加快车购税等交通专项资金的下达,加快相关预算执行,为及时支付工程款创造条件。

对因资金拨付不及时、预算执行进度慢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拖欠的地区和单位,部将核减下一年度所在单位相关项目预算或所在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四、完善制度体系

(十二)严格合同制管理。

施工企业或用工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当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未按要求订立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当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原件。

(十三)规范实名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四)推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需要约定人工费用数额。

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数额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按“就高不就低、累计有保障”原则,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五)推行代发工资制。

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核定并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将核定的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由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六)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十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存储,也可用保函代替,按“无拖欠可减免,有拖欠可提高”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

工程完工后无拖欠的,应及时退回工资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工资保证金具体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在此之前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十八)建立劳资专管员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九)完善基础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完善农民工合同管理、实名登记、考勤记录、进退场记录、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及支付凭证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相关管理台账进行审核,有关农民工名册、岗位及用工时间等汇总情况及时报建设单位。

发生农民工工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二十)规范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结合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规范告示牌内容。

原则上应当在驻地主要出入口和农民工集中住宿区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培训和普法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项目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并做好与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平台的衔接。

六、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有效措施,梳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电话以及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举报箱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水运建设督查、质量安全督查、春运检查等,对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重点包括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等,对出现拖欠的项目、企业和地方进行重点监管,对重点时段提前进行部署。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二十五)加强信用管理。

结合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并按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七、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二十七)注重部门协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部门合力,依法推动欠薪问题的解决。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做好政策解读,弘扬守法诚信,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拖欠,引导用工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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