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1183—2012-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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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1183—2012-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

5.3土石方与基坑工程

5.4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

5.5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5.6砌体结构工程

5.7混凝土结构工程

5.8钢结构工程

5.9地面工程

5.10抹灰工程

5.11门窗工程

5.12吊顶工程

5.13轻质隔墙工程

5.14饰面板(砖)工程

5.15幕墙工程

5.16涂饰工程

5.17裱糊工程

5.18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5.19屋面工程

5.20建筑给水与排水工程

5.21建筑电气工程

5.22通风与空调工程

5.23电梯工程

5.24换流变隔音降噪工程

6屋外配电装置土建工程

6.1一般规定

6.2构架

6.4电缆沟道与直埋电缆排管

6.5独立避雷针

7水工建(构)筑物工程

7.1一般规定

7.2水池

7.3水泵房下部结构

7.4沉井

8屋外附属工程

8.1一般规定

8.2站内外道路工程

8.3护坡工程

9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9.1一般规定

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泡沫灭火系统

9.5建筑灭火器配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方法及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预埋件制作、安装质量标准

附录C(规范性附录)钢筋接头质量标准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编制说明

前言

本标准依据《关于下达2011年度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11]190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共9章及4个规范性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质量验收范围、通用建筑工程、屋外配电装置土建工程、水工建(构)筑物工程、屋外附属工程、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本标准代替Q/GDW183—2008,与Q/GDW183—2008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增加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增加了清水混凝土、消防设备安装、换流变隔音降噪、建筑节能等工程质量验收内容。

——修改了土石方与基坑、地下建筑防水、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地面、抹灰、屋面、建筑电气等工程质量验收内容。

——删除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电力建设土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温州电力局、湖州电力局、宁波电业局、绍兴电力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兴扬、王亚耀、叶柏金、李建宇、沈铭曾、夏德春、许凌云、施进、葛慧聪、周建文、李本端、刘提、姚洪文、王磊、姜继双、林立波、何平、朱炳铨、傅旭华、鲁电、许其光、金仁云、吴健生

本标准于首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相应电压等级的开关站、串补站土建工程遵照执行。

110kV以下变电(换流)站等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96普通螺纹基本尺寸

GB197普通螺纹公差

GB/T1348球墨铸铁件

GB/T1414普通螺纹管路系列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8163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声排放标准

GB15308泡沫灭火剂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7429火灾显示盘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9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9±

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T156沟槽式管接头

DL/T5210.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JG/T122建筑木门、木窗

JGJ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10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T22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3.0.1为了规范和统一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加强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3.0.2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

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3.0.3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4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和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加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5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6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0.7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为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为一般项目。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0.8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9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10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b)工程规模较小的建(构)筑物可设置为子单位工程,由功能、性质基本相近的子单位工程构成一个单位工程。

3.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e)观感质量得分率应达到80%及以上。

3.0.12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在验收表中予以记录。

b)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13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0.14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三级(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公司专检)自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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