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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办法

山西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检查办法(讨论稿)

一、检查目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目的

促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有效实施,全面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管理水平,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检查对象

依法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1、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管理情况;

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各级预留指标及其使用情况;追加的限额数量及木材产量及其使用情况;

⑶受检单位年度林木总采伐量及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2、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情况;

⑵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⑶凭证采伐情况;

⑷伐区作业质量。

二、检查工作准备

(一)技术准备

1、收集、整理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文件等;

2、认真组织参加检查工作的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使检查人员真正全面掌握检查方法,统一标准。

(二)资料仪器准备

1、受检单位主要树种(组)地径材积表以及一元、二元立木材积表;

2、外业调查用表;

3、罗盘仪、GPS定位仪、围尺、测绳(皮尺)、网点板、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4、地形图(1:

10000或1:

50000)。

三、技术标准

(一)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

1、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相符;越界采伐、留半截号或超采伐证采伐的伐区认定为作业质量不合格伐区;

2、应采木漏采蓄积,主伐小于2m3/hm2,抚育伐小于1m3/hm2;

3、伐区内高度不超过10厘米(伐根高度低于10厘米的,以各林业部门规定为准)的伐根所占比率大于85%;

4、伐区内每公顷丢弃材(长2米、小头直径大于6厘米以上的木材)小于0.1立方米。

(二)合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

1、采伐证的格式、印制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

采伐证的格式必须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2、采伐证应填写项目(包括采伐地点、方式、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期限、发证机关签章等)填写齐全、正确。

国有林木采伐,采伐地点要记载到小班;集体、个人的林木采伐,采伐地点要记载到山头地块。

(三)有关概念

1、发证采伐量:

指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已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伐蓄积量。

2、合格发证采伐量:

指合格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伐蓄积量。

3、伐区采伐量:

指伐区(小班、地块)检查的实际林木采伐量。

4、有证采伐量:

划分为凭证采伐量和超证采伐量两部分。

其确定遵循:

(1)伐区采伐地点(四至)、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伐区实际采伐量与发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实际采伐量即为凭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实际采伐量中相应于采伐证规定的采伐量为凭证采伐量,剩余部分为超证采伐量。

如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不符,可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树种确定凭证采伐量和超证采伐量。

(2)伐区采伐地点或采伐方式与采伐证的规定不符的,凭证采伐量为0,伐区实际采伐量作为超证采伐量参加推算;没有设计图、采伐边界不清楚并且检查人员无法确定采伐边界的伐区,其凭证采伐量为0,伐区实际采伐量或发证采伐量作为超证采伐量参加推算。

5、无证采伐量:

指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蓄积量。

包括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无证采伐自己经营或所有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数量,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偷砍盗伐本单位经营或所有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数量。

无证采伐量包括无证成片采伐量和无证零星采伐量两部分。

(1)采伐面积1亩以上;并且单位面积株数或蓄积量的采伐强度达10%以上的定为无证成片采伐,其采伐的数量为无证成片采伐量。

(2)无证零星采伐量:

不符合无证成片采伐的均归类为无证零星采伐,其采伐的数量为无证零星采伐量。

6、(年度)实际采伐量:

指(年度内)人为采伐胸径5.0cm以上(含5.0cm)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蓄积量,包括有证采伐量和无证采伐量。

7、有证成片采伐:

指有规范的伐区调查设计并按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的采伐小班;或没有规范的伐区调查设计,但采伐边界清楚的皆伐小班。

8、有证单株采伐:

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作业达不到有证成片采伐标准的林木采伐。

9、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五种类型。

(1)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

(2)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

用材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透光伐和生长伐;防护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定株抚育和生态疏伐。

(3)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包括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和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改造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4)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

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和径级择伐等采伐方式;林带采伐更新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

(5)其它采伐是指除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

四、市、县(局)级自查样本的组织

(一)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确定

1、乡镇(林场)级检查样本的确定

(1)按全县(局)乡镇(林场)总数的25%计算应抽取的受检乡镇(林场)数(四舍五入取整)。

计算结果小于3的,取3;大于6的,取6。

(2)将全县(局)所有乡镇(林场)按乔木林地面积由小到大(乡镇乔木林地面积不包括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部分)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县属国营林场按乡镇对待),按事先确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

当县属国有林场只有1个时,可不参加排序直接确定为1个受检样本,2个以上则可通过和乡镇统一排序抽取,如抽够检查样本时还没有县属国有林场,那最后1个抽中乡镇可由多轮后抽取的县属国营林场代替。

如需将县属国有林场作为单独类型排序,可按乡镇与林场乔木林地所占权重计算应抽取的乡镇与林场数,但需确保各类型至少抽中一个单位。

(3)确定乡镇(林场)级检查样本时可将居于类型中间的乡镇数(如单位总数为偶数,则取类型内上半段最后一个单位)作为起始号,间隔号(四舍五入取整)则为i类型乡镇(林场)数÷i类型应抽取的乡镇(林场)数。

2、行政村(林班)级检查样本的确定

(1)县(局)抽中林场受检林班的确定

在抽中的林场内,将林场全部林班按上一年度有无生产作业划分为2个类型。

有生产作业的林班按发证采伐量从小到大排序,采用抽取乡镇的方法抽取2个林班作为受检林班;

无生产作业的林班按乔木林地面积从小到大排序,采用抽取乡镇的方法抽取2个林班作为无证采伐量受检林班。

(2)县抽中乡镇受检行政村的确定

在抽中乡镇,将全部行政村(乡镇林场按行政村对待)按乔木林地面积多少排序,划分为多、中、少3个类型,在每个类型中确定1个乔木林地面积居中的行政村(如为偶数个单位,则取类型内上半段最后一个单位)作为受检行政村(行政村范围不包括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部分)。

(二)有证伐区确定

县(局)行政区域或经营区域内的所有有证采伐伐区全部进行自查。

(三)其它自查样本的组织

其它部门所属林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自查由各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样本的组织方法同上。

五、省级复查样本的组织

(一)确定检查样本

按照先抽取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再抽取有证伐区的原则,分别确定有证采伐和无证采伐检查样本。

1、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确定

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2、有证伐区确定

有证采伐抽样时应分别起源、采伐类型进行分别抽样,各类样本数量依据起源和采伐类型发证采伐量比例确定,但要保证涉及到的类型至少有1个。

(二)县(局)级检查样本的确定

省级复查县(局)级检查样本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检查样本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随机抽样及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三)受检县(局)无证采伐乡镇(林场)级检查样本的确定

1、按受检县(局)乡镇(林场)总数的20%计算受检县(局)应抽取的受检乡镇(林场)数(四舍五入取整)。

计算结果小于2的,取2;大于4的,取4。

2、将受检县(局)全部乡镇(林场)按乔木林地面积由小到大(乡镇乔木林地面积不包括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部分)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县属国营林场按乡镇对待),按事先确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

当县属国有林场只有1个时,可不参加排序直接确定为1个受检样本,2个以上则可通过和乡镇统一排序抽取,如抽够检查样本时还没有县属国有林场,那最后1个抽中乡镇可由多轮后抽取的县属国营林场代替。

(四)受检县无证采伐抽中乡镇(林场)行政村(林班)检查样本的确定

同市、县(局)级自查无证采伐抽中乡镇(林场)行政村(林班)检查样本的确定方法一致。

(五)有证采伐检查样本组织

按受检单位有证伐区总数的20%确定有证采伐量检查样本(受检伐区)。

受检伐区采用优先在抽中的无证采伐检查村中抽取的方法,如抽中村(林班)中的有证伐区的类型与数量不足,可优先在抽中的乡镇(场)中抽取亦可直接在全县(局)范围内抽取。

如受检县(局)按比例应抽有证伐区数小于10个,则查10个;如总伐区数不足10个,则有证伐区全为受检伐区。

抽取有证伐区前,首先应计算分别起源及采伐类型(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发证采伐量,按发证采伐量占总发证采伐量的比重,确定不同起源及其采伐类型的受检伐区数量,按事先规定的起始号、间隔号抽取受检伐区,但每个采伐类型至少要有1个受检伐区。

发证采伐量的排序方法为:

先将抽中乡镇(场)中的有证伐区分开无证采伐抽中村(林班)与非抽中村(林班)排序,再将无证采伐未抽中乡镇(场)的有证伐区排序。

(六)其它复查样本的组织

其它部门所属林场无证与有证采伐检查样本组织方法同上。

六、检查工作方法

检查工作方法:

听取汇报,了解受检县的总体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查阅资料,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依据发放的林木采伐证确定全县有证、无证成片伐区的数量和面积;分别抽取检查样本并进行实地检查。

随机抽样所用起始号、间隔号应在抽样前事先确定并备案。

抽查起始号就是抽中的第一个单位,其它应抽单位根据间隔号采用实间隔抽取,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单位时,则顺延改抽下一个单位,直到抽够为止。

(一)听取汇报

听取汇报的内容包括:

受检单位对国家颁布的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等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伐区的申请、审批、拨交、验收制度及执行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及台帐管理情况;凭证采伐、林政管理和无证采伐情况;伐区调查队伍的建设及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情况;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管理的典型经验及乱砍滥伐行政案例等;近两年营林生产情况;森林资源消耗及其它林政资源管理情况。

(二)资料收集

1、省级资料收集(省级复查)

主要包括:

全省下达各编限单位的年度采伐指标;追加采伐限额指标的数量;省级预留指标的使用情况,各编限单位上年度的发证采伐量及全省发证总量。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印发、换领、核发的规定与要求;关于伐区调查设计的有关规定、规范;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二元材积表,平均出材率等;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2、市级资料收集(省级复查与市、县级自查)

近两年全市林木采伐量计划及木材产量计划文件(含追加);林木采伐量统计年报表及发证采伐量统计报表;采伐限额预留指标数量和使用情况;受检县年度营林生产计划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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