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全套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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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金融办批复办理工商执照
1、成立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书
2、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3、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4、主发起人(企业法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5、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申请书
6、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筹建工作安排
7、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称核准书
8、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9、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11、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证明材料
12、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金融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13、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履责合法经营服从监管承诺书
14、出资人协议书(含法人、自然人)
15、出资人承诺书、委托书
16、全体股东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17、全体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页
18、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律师中介机构出具)
19、出资人名录
20、《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1、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法经营承诺书
21、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22、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23、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4、企业法人XX公司董事会决议
25、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
26、自然人出资人名录
27、设立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28、筹建工作小组名单
29、联系方式
30、附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基本制度汇总
3)公司财务制度
4)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A.流程
B.制度
A.合同
档案管理流程
个人类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个人联保贷款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
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流程授信业务操作综合流程
授信业务担保操作流程授信岗位职责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预警信号及处理流程
信贷资产检查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大额贷款管理制度贷后管理制度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贷款损失追究制度
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内部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处罚制度高官人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度(最后修改定稿)内部激励约束制度
内部总经理负责制的职业经理人的流程决策制度
5)各类合同及附表
B.表格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合同
贷款到期通知单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信用借款合同延期还款协议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同意保证意向书
同意抵(质)押意向书
自然人客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申请书贷款公司贷后检查报告表
贷款公司自然人申请借款资料清单
贷款公司法人(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借款资料清单贷款公司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借款申请书
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借款申请书
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抵押物明细表
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
(一)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
(二)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三)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四)
一个是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
办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针对在审批过程中,相关政府机构的一个运行规
小额度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除了国家的文件之外,重庆市制定了4个相关的配套文件。
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4个配套文件,整个申请流程分3个阶段,第一是申请筹建,由市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金融办批准筹建之后才开始相关的筹建工作,筹建条件具备、完成之后,达到要开业的时候,进入第二个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业申请,金融办根据企业的情况,比如说资金到位的情况、股东是否在两年内持续盈利、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等;
金融办批准之后第三个程序就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改善我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
严格按照。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以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引导扶持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重要突破,必然带来金融服务方式、流程和产品的创新。
试点工作将围绕探索改善我市“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新途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运作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开发新的贷款品种。
(二)完善管理办法。
成立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筹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明确牵头部门指导意见》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2008年6月,研究和出台相关政策;
2008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
2008年12月,总结初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2009年,扩大试点,逐步推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
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
D50名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
D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