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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数据库整合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整合过程中要遵守土地、房屋、林业等数据库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相关数据项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规定的必选项和条件必选项内容完整。

2.2一致

在数据整合的过程中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确保整合前后的数据一致。

在整合过程中明显发现存在错误的,需进行相应修改。

2.3规范

依据现行的土地、房屋等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梳理并规范化。

2.4严格

数据整合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要求。

3整合流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建库主要步骤包括:

资料收集与分析、数据采集及规范化整理、数据整合关联、数据检查和数据入库,指令控制贯串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全过程。

整合流程图如下:

图1不动产数据整合流程图

3.1整合思路:

1,对于已建成的数据库,先依据土地、房产、林业等现行的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后,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映射关系模型,对已有的登记信息补充完善后,转换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对于已有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或部分电子数据的,首先对已有的登记信息通过提取、转换、补录等技术方法,建成符合土地、房产等现行标准的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集,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经整合后建成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其中林业只建立原始数据库,在登记业务登记办理过程中,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逐步更新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3,对于没有电子数据只有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依据现行的土地、房产等登记数据库标准录入数据建成对应数据库,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整合后建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4工作步骤

4.1资料收集

4.1.1规范标准类:

1)土地登记类

æ

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

国土资源部《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房产登记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252-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15-20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3)林权登记类

国家林业总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国家林业总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提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数据有关要求的函》;

4)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4.1.2数据收集

1)收集国土部门空间数据、登记信息、档案数据、影像数据和其他。

空间数据收集

最新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数据库

城镇地籍数据库或更新数据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等,以及相关元数据信息及空间坐标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果;

还需收集地籍图、宗地图、测量范围线、建设用地批地范围线等,以及相应空间坐标信息及其数据说明;

经过验收的城区地形图成果。

影像数据收集

确权工作底图、国情普查工作底图、农经权确权工作底图,以及其他大比例尺、时效性强的DOM

登记信息收集

主要收集登记簿,及与宗地相关联的权利人信息、登记业务信息、登记台账记录以及相应关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他项权利信息;

有登记信息系统的,需收集登记数据库

其他收集

土地登记工作有关的;

登记信息系统管理有关的。

2)收集房管部门空间数据、楼盘表数据、登记簿数据、档案数据

3)收集林业部门空间数据(权籍图、宗地图)、行政区、属性、登记信息、档案数据(内含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

4.1.3数据检查分析

检查、分析国土、住建及林业部门图形、属性、登记、档案数据:

数据类型分析:

确定数据源的存储形式和数据格式,选择数据采集整合方法。

现势性分析:

确定数据源的现势性,分析其是否符合当前现状实际,与实际不一致的需剔除,并开展权籍调查或变更调查。

完整性分析:

判断数据源的空间覆盖范围、登记信息内容和档案数据是否完整,不完整的需找出原因并后期补充完善。

一致性分析:

判断数据源的面积单位、小数点位数等是否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不一致的确定换算方法。

规范性分析:

用房产、林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对照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分析,找出源数据与不动产登记簿之间的差异,确定同名异质、同质异名的转换规则。

空间参考分析:

确定是否需要投影转换,以及转换方式方法。

合法性分析:

不动产权籍要求是经过验收(或审查)合格的资料(或数据),必须对数据源进行合法性分析。

4.1.4形成成果

1)国土部门空间数据及说明、登记信息及说明、档案数据及说明、影像数据及说明和其他。

2)房管部门空间数据及说明、楼盘表数据及说明、登记簿数据及说明、档案数据及说明

3)林业部门空间数据(权籍图、宗地图)及说明、行政区、属性、登记信息及说明、档案数据(内含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及说明

4.2无效数据清洗

在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权利登记资料中逐项检查,把已注销的权利在数据库、登记簿中和权籍图中进行标注剔除,转化为历史数据,并把相应的信息转入档案库管理。

档案库管理现遵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要求。

4.3数据采集

不动产登记数据没有完整电子化成果时,须对其他介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按照原规范、标准进行采集整理。

对空间数据进行扫描矢量化、矢量数据转换和不动产数据测量,对属性数据进行手工录入、挂接导入(有电子登记信息的,通过具有唯一编号的宗地编码、业务号等进行属性关联,直接挂接导入)和不动产权属调查。

一般情况下,采集整理前后不动产空间数据和登记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采集后的数据出现较严重拓扑错误和属性逻辑错误时,需与原数据单位协商解决,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完整填写在问题协商解决处理情况记录表中。

4.4规范化整理

规范化整理主要是对各权利数据的空间数据、登记信息和档案数据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建立标准化的原始库。

并通过宗地代码、自然幢号、林宗号以及证书号、业务号、档案编号等建立空间数据、登记信息和档案数据的内在逻辑联系。

4.4.1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通过对土地、房产、林业等已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空间信息的整理,参照比例尺、属性结构、空间参考以及精度等指标,在保证拓扑无错误、属性值域正确、信息表达一致等前提下,考虑到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并与已有土地、房产、林权等原有不动产登记簿建立有效关联,形成按指定格式分别存储的土地、房产、林权等不动产登记空间数据库。

1)房产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将不同来源的自然幢数据,通过空间参考统一、度带转换等操作合并到同一个图层。

叠合最新的高清影像,分析其是否符合其现势性,与实际不一致的需剔除,对自然幢数据进行无效数据清理

对自然幢进行实地调查,将物理连接在一起的自然幢进行合并。

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对自然幢进行基本信息录入(如项目名称、建筑物名称、房屋结构、层数等);

2)林权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没有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

有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时,按照矢量数据采集工艺流程进行数据整理。

依次采集行政区层、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数据。

林权数据采集后需经林业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提取林权数据中的行政区层、含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性信息的林班、小班层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3)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理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含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林场等)空间数据、登记数据和档案数据。

完整保留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提交省备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没有行政区数据,需从二调数据库中提取。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层包含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通过权属性质编码和权利人提取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宗地、界址点和界址线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剔除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以及与之有关的界址点和界址线。

4)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信息数据整理

对象主要对城镇地籍数据库、日常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数据及档案进行整理。

现有的空间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和最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二调年底变更数据库);

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

历年发证宗地界线;

历年土地报批线;

城区地形图;

城区历年供地线;

含界址点坐标信息的宗地图件,经转录后可为电子图件;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测量成果。

针对无空间数据信息或者空间信息不准确的宗地,需通过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获取相关信息。

(1)分区域整理

a、城镇范围内

对于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以城镇二调数据为基础,结合现有最新高分辨率影像,逐宗分析数据的现势性,如有必要需野外调查确认。

保留现势性好的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将现势性差的从城镇二调数据库中移除,并纳入城镇地籍更新范围内。

能够保留原宗地编码的需保留。

否则需预编宗地编码。

并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参照宗地编码规则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b、城镇范围外

对于城镇范围外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直接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建库;

城镇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数据优先利用可用的登记发证数据,登记发证数据无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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