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保护名词解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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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

污染物纯重量=污染物的平均浓度x报告期工业废水排放量

污染物的浓度,均以在企业排放口所测的数字为准(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5、废水治理设施数:

指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

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6、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指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7、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

是指企业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经过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除去废水中所含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

污染物去除量=(处理前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一处理后污染物的平均浓度)X处理的工业废水量

8、工业废气排放总量:

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废气排放量十生产工艺过程废气排放量

9、燃料燃烧废气排放量:

指燃煤、油、气锅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的总量(即燃料和物料不混合的燃烧纯加热过程所产生的废气量)。

10、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

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

11、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量。

12、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

指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二氧化硫量。

13、工业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14、工业烟尘去除量:

指企业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烟尘量。

15、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

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窖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

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它可以通过排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排尘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工业粉尘排放量=排尘系统排风量X除尘设备出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X除尘系统运行时间

除尘系统出口的含尘浓度,均以所测的数字为准,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16、工业粉尘去除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粉尘重量(不包括电厂去除的烟尘)。

17、废气治理设施数:

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数。

附属于设施内的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18、脱硫设施数:

指在治理设施中有专用(或兼用)的脱硫设备(或系统),其脱硫效率要达到40%及以上,脱硫后不再释放出二氧化硫,比如使系统中有足够的碱性物质与二氧化硫反应,生成稳定的盐类物质或采用活性炭吸附制酸等方法进行脱硫的设施数。

19、燃料煤消费量:

指企业用作燃料的煤炭(非标准煤)消费量。

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炼焦等行业的原料用煤。

20、原料煤消费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费量。

如转换为焦炭、水泥、煤气、碳素、活性炭、氨氮等的煤炭称为原料煤。

2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

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开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22、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冶炼废渣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以及有色金属矿渣等。

粉煤灰指燃煤电厂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

23、炉渣:

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

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

24、煤矸石:

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

通常由煤矿开采、洗煤及耗煤单位排出。

25、尾矿:

指选矿厂和水冶厂排出的废物,包括赤泥。

赤泥指以铝土矿为原料的氧化铝厂的生产废料。

选矿厂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选矿厂。

26、放射性废渣:

指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并其比活度大于2×

104Bq/kg的尾矿砂、废矿石及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指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的固体废弃物)。

27、其他废物:

指工业垃圾、污泥及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等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垃圾,指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

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

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

污泥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2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2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百分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X100%

30、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3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处置方式如:

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3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

33、“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利用“三废”〔废水(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

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

34、工业锅炉数:

指企业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总数,不包括茶炉。

35、工业炉窑数:

指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36、生活及其他污染:

指除工业生产活动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及公共设施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

37、本年施工项目数:

指本年内正在施工的,以治理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他(如电磁波、恶臭等)环境污染的治理工程的总数。

不包括“三同时”项目。

38、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

指企业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环境污染(如电磁波、恶臭等)的资金总额。

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治理废水资金+治理废气资金+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治理噪声资金+治理其他污染资金

40、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

指企业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如电磁波、恶臭等)环境污染的环境治理工程的各种资金来源合计。

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国家预算内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其他资金

41、国家预算内资金:

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

42、环保专项资金:

指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43、其他资金:

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44、国内贷款:

指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

45、利用外资:

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定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46、本年竣工项目数:

指本年竣工投入运行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治理其他污染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总数。

47、本年竣工项目新增设计处理能力:

指本年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的能力。

其中:

“治理废气”为治理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工业粉尘)废气的能力之和。

48、办理设立的建设项目数:

指当年经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数。

4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

指当年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占当年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数的比率。

50、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

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51、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数:

指竣工验收(或已经运行)时环保设施已全部建成的项目数。

52、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

指实际执行“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实际投资额。

53、“三同时”合格率:

指“三同时”的合格项目数占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

54、“三同时”合格项目数:

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

55、“三同时”执行合格率:

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

56、交纳排污费单位数:

指所辖区域内已交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的总数。

57、排污费收入总额:

指当年按规定征收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四项收入总额。

收入中包括超标排污费,小型、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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