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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Word文件下载.doc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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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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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风险合同:

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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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

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保险人、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

被保险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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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2、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未确定受益人有两种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

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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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2)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

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

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分为四种类型:

(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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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

(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

(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

5、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6、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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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纯费率、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

(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

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附加费率:

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和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

(又称“订约提议”)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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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

(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1、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者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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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4、其他书面形式。

(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批单:

(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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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实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合意:

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3)客体合法:

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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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合法。

2、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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