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你详解诉讼时效5条司法解释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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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原投稿标题: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终于落地了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在债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的场合,使得债务人得以时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可以起到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促进交易发展的作用。

作为公司法务或者咨询单位,诉讼过程中灵活掌握时效制度的提出时间及适用时间段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方式。

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被告往往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这就涉及对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何时中断、是否超过进行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7月23日出台《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正文包括五条,明确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等溯及力问题。

解释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普通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017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等,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短期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解释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效届满溯及力】根据“从旧兼从长”的原则确定《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消灭。

解释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时效中止溯及力】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

中止时效的原因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消除,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续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届满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但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向后推算三年,期满日晚于上述六个月届满日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至该期满日。

解释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关于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虽然解释内容没有明示,对于约定为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等继续性债权,以按日形成的每个个别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如权利人主张已发生债权,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2015年10月1日至权利人起诉之日;

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以实务中的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实务中债权债务双方对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一定误解:

1、诉讼时效代表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

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到法院诉讼。

2、诉讼时效为消极适用制度,即法院不能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必须被告明确提出并举证方可适用。

3、不同证据性质决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1)如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只要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主张返还事宜,则可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

对于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若约定期限届满后未还款,则该届满之日的次日即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

2)债权确认书与催款单。

确认书用于确认是否有欠款、欠款多少,以明确数据消除彼此的争执。

催款单是在欠款数据明确的基础上,向对方提出付款要求的单据。

对于欠款金额确认书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结合该确认书的产生背景综合考虑。

对于由于公司账目混乱,为平衡账目,应付上级检查而出具的确认欠款存在的确认书,通常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若明确欠款金额的目的是催要欠款,在确认书中对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作出约定则可认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4、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形;

不动产物权和等级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股东出资纠纷、解除权/形成权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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