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研究与分析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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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为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研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

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按进度分两期进行资助。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三)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基础性公共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资助,由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四、资助程序

  

(一)申请。

由企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稿),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财务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

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

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

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

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

a4;

字体:

仿宋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理由。

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发展现状,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等。

  

(二)实施内容。

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和推广应用示范内容、关键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原理图、结构图及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完成期限,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包括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采用的技术标准,已获得和预期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已取得和预期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能力、成本、销售额、利润、税收)等。

  (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

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

包括企业概况(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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