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中介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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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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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二节税务代理范围
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资料仅就代理纳税申报、所得税汇缴和纳税评估等方面作介绍。
一、代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可以采取到税务机关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表的代理人栏目注明代理单位或个人,并由代理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
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纳税评估
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机关因评估需要向评估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节涉税鉴证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涉税鉴证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组织实施,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鉴证资质的认定由省级国、地税机关联合审核认定。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人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下列业务必须通过涉税鉴证
(一)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三)财产损失的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特别规定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必须通过涉税鉴证;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必须通过涉税鉴证;
(三)新沂市范围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鉴证中所说的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涉税鉴证的使用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第四节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