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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颁布并于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用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跃上新台阶。

  2.单行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

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同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规定。

这些法律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3.行政法规

  1994年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并明确了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针对我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如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4.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图

  

(二)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掌握环境标准的使用原则及具体要求,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

  1.我国环境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根据环境标准的适用范围、性质、内容和作用,实行三级六类标准体系。

三级是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六类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其中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类(图1-2)。

  图1-2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是否强制执行又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为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2.各类环境标准的主要特点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各类环境标准的核心,用于衡量一定时期内环境优劣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同时,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制定各类环境标准的依据,它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具体而言,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限制性规定,它既规定了环境中各污染因子的容许含量,又规定了自然因素应该具有的不能再下降的指标。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和污染因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与振动、放射性等各类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是分级的,质量标准级别的划分与环境功能区一一对应。

  

(2)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治理技术及经济条件,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控制的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和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目前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择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就应该达标。

而事实上由于各地区污染源的数量、种类不同,污染物降解程度及环境自净能力不同,即使排放满足了要求,环境质量也不一定达到要求。

为解决此类矛盾,还制定了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将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要求联系起来。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主要包括对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独特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

评价分析者的技术水平,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我国标准样品的种类有水质标准样品、气体标准样品、生物标准样品、土壤标准样品、固体标准样品、放射性物质标准样品、有机物标准样品等。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的环境基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管理标准:

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验收技术规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排污申报登记技术规范等;

②环境保护名词术语标准:

如我国颁布的《空气质量词汇》(G.6919—86)、《水质词汇》(G.6816—86);

③环境保护图形符号标准,即为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加强环境管理而制定的“水污染排放口”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图形标志;

④环境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环境保护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科学,其信息量极为丰富,计算机的应用带来了管理技术的革命,而随着环境信息的积累和环境数据库的建立,信息分类编码的标准化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

  (6)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标准外,针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3.环境标准的实施

  

(1)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情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不论是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是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人员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中确定的技术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环境影响的程度

  环境影响的程度是指各项建设活动对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

因此,在环境影响识别中,可以使用一些定性的,具有“程度”判断的词语来表征环境影响程度,如“重大影响”、“轻度影响”、“轻微影响”等。

这种表达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与评价人员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价值取向和当地环境状况有关。

但这种表达对给“影响”排序,确定其相对重要性或显著性是非常有用的。

  在环境影响程度的识别中,通常按照三个等级或五个等级定性地划分环境影响程度。

如按五个等级划分不利环境影响。

  1.极端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无法替代、恢复与重建的损失,此种损失是永久的、不可逆的,如使某濒危的生物种群或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遭受灭绝性威胁。

  2.非常不利

  外界压力引起某个环境因子严重而长期的损害或损失,其代替、恢复和重建都非常困难和昂贵,并需要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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