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三节刑法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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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三节刑法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即凡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一个国家的领域内,逮捕地国家都有责任根据本国刑法加以处罚。

(5)折中原则。

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采用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当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一原则。

2.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新法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从新原则,即新法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凡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都适用新法。

(3)从轻原则,即视新法与旧法规定的处罚的轻重而定,择轻适用。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

(5)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旧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旧法。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①我国刑法确定生效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

一是公布法律时同时生效;

二是公布法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②我国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一般采用明示废止或默示废止的方式。

③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含义和特征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1.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它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件: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行为。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危害行为;

(2)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或团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

一是直接故意;

二是间接故意。

(2)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3)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4)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

也就是说,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为了非法利益,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必须在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实施。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算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四讲犯罪的形态

一、犯罪预备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另一类是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

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原则区别:

前者属于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人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

犯意表示缺乏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完全具备的是既遂;

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三、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得逞。

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讲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在共同犯罪的形式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三、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为:

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一般采用“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但也有少数情况下采用“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第六讲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的特征是:

(1)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

(2)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3)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4)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罪犯是外国人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并在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

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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