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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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

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

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

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

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

局相关问题咨询

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

口程序验收工作

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

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

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

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

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

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

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负责辖内网上申报系统日常管理和

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管理和实施辖内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下级外汇局及

辖内银行相关问题咨询二负责辖内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

三负责辖内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

统相关数据归并关系调整下载、接收并检查网上申报系统导出给进

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数据

四负责辖内网上申报系统应急相关工作

五考核、考评下级外汇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辖内

银行的指导情况

六负责指导辖内银行安装、调试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并

运行维护部署在分局的消息传输系统。

第九条境内银行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工

作机制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接受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检

查

二指导、培训网上申报主体答复网上申报主体业务和技术咨

询

三负责银行接口程序开发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

五负责消息传输系统运行维护按要求及时向外汇局上报数据

并对外汇局反馈的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六负责本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网上申报主体应明确网上申报系统的使用部门具备办理

网上申报的岗位人员和软硬件环境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规范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二)接受经办业务银行的指导、审核和培训接受外汇局的监督

检查

(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网上申报所需软硬件正常运行。

第三章系统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网上申报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

ASOne进行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登录访问。

应用服务平台设有超

级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人员担当。

第十二条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用户包括外汇局业务管理员

sba和业务操作员。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用户包括银行业务管理员ba和业务操作

员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bba和业务操作员。

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用户包括企业业务管理员ba和业务操作

员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管理员eba和业务操作员。

第十三条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中外汇局业务管

理员由应用服务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

第十四条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的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负责建立

和维护本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员并分配具体的角色。

外汇局业务操作

员负责日常申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的银行业务管理员在金融机构网

点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后自动产生其负责创建和维护本行的银行业务操作员并分配具体的角色。

银行业务操作员负责日常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企业业务管理员在企业开通网

上申报生效时点产生其负责创建和维护本企业业务操作员。

企业业

务操作员负责日常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为了更好地了解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网上申报系统

企业版运行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上建立了业务管理员并由其创建业务操作

员并分配具体角色。

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操作员负责日常申报的监

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的各级外汇局、

各银行网点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均为一个业务操作员可为多

个。

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由国际收支部门人员担当。

银行和网上申报主

体应指派合适的人员担当业务管理员。

第十九条对于业务操作员因业务岗位变动需要调整用户角色或者

停用的业务管理员应及时予以角色调整或停用该用户。

第二十条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的业务操作员用户实行实名

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

修改初始密码才能访问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用户密码至少为8位其

中必须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

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所有用户不得将用户名及密码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

员原则上每三个月要更换密码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二十四条在遗失密码时各级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上级

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级外汇局业务

管理员用户重置。

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所属外汇局业务管理员

重置银行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行业务管理员重置。

企业业务管

理员用户密码由业务办理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

企业业务操作员

用户密码由本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

第四章银行上线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境内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

内牵头行以及为成员单位办理集中收付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总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网上申报系统上线工作计划并将上线申

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含互联网邮箱

地址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由所在地外汇局

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六条银行总行应按照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相关

规定在系统上线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主管部门申

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

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为其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设置。

第二十七条银行总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

置及网络接入要求》附件1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及相关软硬件的准备工作。

银行内部访问网上申报系统的网络不得与国际

互联网INTERNET互联。

第二十八条银行总行应填写《银行联调计划表》附件2报所在地

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

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九条银行总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

统数据接口规范1.1版》附件3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

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附件4的规定完成接口程序的

开发、测试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对银行总行的接口程序和网络接入情

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

门。

第三十条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技术部门申领消息传输系统安

装介质含手册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消息传输系统

许可证和路由表。

银行根据安装手册配置好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后

申请消息传输系统联调。

所在地外汇局技术部门对银行消息传输系统

的安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银行总行接口验收通过且消息传输系统联调完成后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接口联调。

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

式为全接口或者部分手工/部分接口且单位基本情况表以手工方式

录入的银行总行在申请接口联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银行总行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调环境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附件5为基础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指导参加接口联调

工作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浏览器参数设置及自查等工作确保能够正

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联调环境。

二银行总行负责将总局下发的本行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

和初始密码通知参加接口联调工作的银行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以

管理员用户代码ba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联调环境添加

本网点操作员用户见附件6并录入接口联调所需的单位基本情

况表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银行总行接口联调时需要搭建业务系统模拟环境以便

于通过接口程序报送模拟数据。

银行应及时解析接口反馈文件相关

错误类型见附件7提供手段使具体经办人员了解申报数据报送情

况以及时修改出错数据并应分析、统计接口数据的错误反馈情况

涉及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银行总行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联调通过的通知后

根据《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附件8清除接口

联调期间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将消息传输系统

切换到生产环境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银行总行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

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完成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所在地外汇局逐级

上报外汇局分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并依据总局批

复安排银行上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银行总行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生产环境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附件9为基础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指导分

支机构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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