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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司考案例题Word下载.doc

4、A国民众由于对B国不满,在一次游行中闯入B国驻A国的大使馆,并焚烧了该大使馆。

在该事件中,A国政府的内务部长表示,民众采取这种措施可以理解,并表示政府将不会采取任何措施。

A国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5、A国和B国是领国,A国国营的印染厂将废水随意倒入一条河流,而该河流是流向B国的,在B国入海。

B国的在该河流流经地区的居民因饮用了河水发生了严重的生命损失。

B国居民纷纷表示要向A国政府索赔。

B国政府是否可以要求向A国政府索赔?

1可以管辖,涉私行为不享有豁免

2不承认。

只有2种情况下占领是合法:

1自卫2联合国授权

3财产:

不动产随地走,bcd各自继承领土内的不动产

动产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看和哪国关系最大就是谁的,比如c国政府的轮船在分立后停在d国港口,船还是c国的,不会变成d国的。

债务:

债务正常继承,a国已经消失了,之前和d国的债务只是这题的干扰项。

4a国政府有责任啦,虽然a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大使馆的焚毁活动,但是其对这种行为采取漠视,纵容的态度,对行为本身负国家间接责任,同时也违反了国际义务。

已经构成了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要件。

5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有关边界制度,边界周边的领土利用以不损害到邻国利益为前提

案例分析

A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B国以维护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的支持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的领土的一半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重要港口布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1、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试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

1979年烟花案

(斯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

1975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1977年7月2日美国儿童马·

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着站在20码外的他的弟弟狭恩·

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狭恩·

斯考特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为第一被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损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我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我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我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

请思考以下问题:

1、原告能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之一为什么

2、美国能够作出“缺席判决”能否依据判决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为什么

外国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jurisdictionalimmunityofforeignstates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从司法上说,指不得对一个国家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这一实践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即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国不能接受另一国家的统治。

也有人认为,由于国家的尊严或者出于礼让的考虑,一国不应对另一国行使管辖。

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就国家行为享有免于被诉、免于执行的权利。

但对国家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大体上是美国等国家主张国家私行为(大概指那些商行为和民事行为)不于豁免,我国认为国家行为不论公私,都应予以豁免。

1、不能。

因为我国为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

2、不能执行我国财产。

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彼此相对独立,即使我国出庭(国际法上视为放弃管辖豁免权),在我国为明确表态的情形下仍然享有财产免于执行的权利。

一、1996年1月8日下午,美国驻华使馆空军副武官弋瑞雷和日本驻华使馆武官司前谷宪治在海南省擅自闯入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摄像活动,被中方有关部门发现并予以制止。

同年1月11日上午,弋瑞雷和前谷宪治又潜入广东湛江市附近一军用机场再次刺探军事情报,当即被有关部门发现其予以调查。

为此,1月13日,中国外交部分别召见美、日驻华使馆负责人,向两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抗议,要求两国政府于11月19日之前分别将弋瑞雷和前谷宪治调回本国

  问:

试用国际法有关理论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

1、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本案中,弋端雷和前谷宪治均是外交人员,虽然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但也不能直接由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审讯和惩处,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抗议,要求派遣国限期调回。

2、外交人员的活动必须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法律。

外交人员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同时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如不得在驻在国从事特务、间谍活动,不得危害当地社会秩序和驻在国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

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

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第678号决议。

但该决议通过后,伊担克发表声明,称这一决议是非法的并拒绝接受。

1991年1月17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结束了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

问:

本案涉及哪些国际问题?

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1、伊担克入侵科威特,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侵犯了科威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威胁了世界和平与安全。

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不仅不能取得领土变更的法律效果,反而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本案涉及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和作用。

即有权根据宪章的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中采取行动并作出对全体联合国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

尤其是当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一、1986年6月,当北京反革命暴乱平息后,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嫌疑的方励之、李淑娴夫妇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所谓的“保护”,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给予所谓“庇护”。

为此,我国政府照会美国驻华大使馆,提出了强烈抗议,认为这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美国应采取明智的作法,以中美关系的大局为重,迅速将方、李二人交我有关当局依法处理。

1990年6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美国大使馆商定,决定将方、李二人遣送国外。

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的所谓“庇护”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规则:

1、美国驻华大使馆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庇护的一般规则。

根据国际法,国家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不能作为政治庇难所,这种“庇护”即外交庇护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这一行为是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

外交人员及其机关在驻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也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

其中之一就是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3、粗暴干涉了我国内政。

美国使馆的所谓的“庇护”,使我国政府无法正常地执行法律和有效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二、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明确规定:

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自中美建交后,美台之间只进行民间的文化和商务往来。

但1979年1月26日,美国卡特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同年4月10日生效。

该法律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规定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并表示“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美国严重关切的事”。

公开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是否违背了国际法?

1、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侵犯了我国主权和领土过完整,干涉了我国内政。

《与台湾关系法》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公开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既侵犯了我国对台湾的主权,又妨碍了我国完成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大业,违背了国际互相新生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

并且,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部事务。

我国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纯属我国内政。

美国的所谓“严重关切”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

  2、《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承认的一般规则。

根据国际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根据国际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权或旧集团。

因此,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国家,就不能再承认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的台湾当局,更不能向其出售武器,支持其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只能与其保持商务、文化和其它非官方关系了,《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是一国以国内法破坏国际法的典型事例。

  三、1986年7月23日,北京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的翰。

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北京国家安全局在查明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7月23日伯恩斯离开我国国境。

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分析本案。

1、任何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否则,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将依法处理。

  2、伯恩斯属于一般外国人,在我国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国际未能的有关规则,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均处于所国管辖之下,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

因此,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对伯恩斯进行处理,是行使领土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四、二战期间曾在A国犯有反人道罪的X,战后居住在B国达数址年之久。

A国获翻后要求B国予以引渡,遭到了B国拒绝。

A国逐派武装人员到B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

B国抗议A国侵犯其主权。

但A国认为,X是战争罪犯,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1、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到A国?

2、如果B国既不引渡,又不追究X的罪行,是否有违反国际义务?

3、A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是否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

1、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以条约为准,在未订立条约的情况下,一国是否向他国引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引渡,由该国自行决定,因此,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A国,要看AB两国之间有无包括战争罪行在内的引渡条约。

  2、根据纽伦堡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战犯不受法定时效限制和不得请求庇护的决议,以及战犯应受普遍性管辖的国际规则,B国有责任对X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战争罪行。

B国如果既拒绝引渡,又不对X进行审判,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3、A国把X绑架回国审判,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惩办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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