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的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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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会拉大收分配的差距

2、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使拥有多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得到更多的收入;

3、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调动积极性、提高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也会使收入差距过大。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1、充分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2、深入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3、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三、信访问题

(一)、主要问题:

信访洪峰

(二)、造成信访洪峰的原因

1、信访内容的广泛性及其复杂性

2、从法律的地位看,信访工作机构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权限有限

3、从信访人的心态看,几乎所有的信访人的潜意识里都有对信访机构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

4、党及人大信访部门在处理涉及不服法院裁决的诉讼类信访时,将各级人民法院作为这类诉讼信访的责任归属单位,也存在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

(三)、对策

1、改变目前大部分地方党政信访机构两块牌字、一套班子的设置,将党政信访机构分离开来

2、逐步形成以人大代表为信访处理主体的新机制

3、司法机关信访制度的改革应纳入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中

4、探索已有萌芽的社会组织参与信访代理的制度,明确信访代理机构为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

总的说,走出信访困境,必须实现以法治为內容的信访制度改革

安全生产问题(矿难问题)

(一)、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

1、从我国煤矿的自然条件来看,目前⒉6万多处煤矿中,50%左右是高瓦斯矿井,60%至7%0是在复杂的构造条件下进行开采。

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和扩展,瓦斯、水还有火灾、矿压等,对于煤矿安全的威胁日趋严重。

2、从生产开采条件来看,全国50%的小型煤矿采用落后的开采方式。

3、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来看,煤矿安全投入欠账非常大。

前些年由于煤矿市场形势不好,资金极度短缺,甚至连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方面的投入明显减少。

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欠账就达500亿元左右。

4、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5、煤矿超能力生产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二)、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实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三市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4、对渎职官员实行问责制。

商业贿赂问题

上个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继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教育乱收费、医疗高收费等突出问题。

温家宝指出,我们要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也对“商业贿赂”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回扣、促销费、宣传、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

全国政协委员朱恩涛说,过去,打击力度侧重对受贿者,对行贿者也应该给予应有的处罚。

商业贿赂之危害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破坏我国的投资环境。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

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近期,中央已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屡遭报复引深思:

立法何以为证人保护铸盾

触目惊心: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证人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应对“免证权”和“污点证人豁免权”等明确规定

“慕马案”的举报人周伟举报后连遭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并最终因劳教期间备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撒手人寰;

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还会受到威胁:

“就是为了要你的命”;

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结果先是被免职,接着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理由遭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一桩桩案例不断揭露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与弊端。

不久前,“李文娟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和“祁利刚为死去农民工作证”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关于证人保护立法的讨论再一次掀起了热潮。

报复事件令证人作证前景堪忧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诉讼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

在有些案件中,证人甚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虽然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次次的证人“遭打击报复事件”让人不得不对证人作证的前景担忧,李文娟在接受采访时便说,如果能够重新选择,“不会再举报了”。

据统计,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那么,是什么让不法分子如此猖狂,又是什么让证人的合法权益一次次遭受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广义来看,举报人应该属于证人的范畴。

目前,证人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非空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笼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切实满足保护证人的需要。

首先,保护机构职责不明确,形成了目前这种“谁都该管,谁都不管”的局面。

其次,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相配套。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大多为事后救济性保护,而忽视了事先预防性的保护。

再次,对打击报复证人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还不够。

仅在刑法第308条中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不足以对不法分子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另外,为证人保密制度存在缺陷。

尤其是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亟待改善。

证人保护法律框架的三种选择

证人屡遭报复,法律对此又苍白无力,试问还有多少人有勇气站出来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维护法律的正义?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省人大代表童海保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在证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证人保护法〉的议案》。

他在议案中建议应在证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机关、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范围、经费保障、保密制度以及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等几个方面。

据他介绍,目前这一议案已被全国人大采用,并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

如何搭建证人保护的法律构架,何家弘认为可有三种选择:

一是将所有内容在诉讼法中加以规定;

二是制定完整的立法规划,先修改诉讼法,在其中写入原则性规定,然后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具体内容加以规定;

三是直接制定证人法,在其中明确规定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与之对应的保护和惩罚措施。

他认为第二种选择最为可行和有效。

核心问题:

证人的义务与权利

何家弘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证人有义务作证,但是如果出现证人不作证的情况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却并未规定。

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应该出庭作证但拒不出庭作证的发布强制出庭令,如果依然不出庭的,可判其妨碍司法罪、藐视法庭罪等。

同时,明确规定“免证权”、“污点证人”的“豁免权”等。

第二,注重对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除了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证****益还可能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例如有些地方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的形式对证人取证。

第三,明确证人保护程序,同时落实人力和财力保障。

在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组织———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负责、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

对证人的个人信息加以严格保密。

第四,对证人的补偿问题加以规定。

立法的完善是实现证人保护的重要前提,而司法工作中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关键。

要扭转当前“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假证”的局面需要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

我们在要求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为公民作证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免除其后顾之忧。

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证人“不再流血又流泪”,实现真正的“奉法者强则国强”。

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

最近哈尔滨的男子驾车逃逸事件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并威胁周围观众及提供线索的人,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出的时空调查:

谁来作证节目中有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广告的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能证明自己清白或为家人讨回公道,他们做出了这些举动,可以知道寻找证人有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

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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