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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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5120—2002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引用文件

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定义

3.1废弹药wasted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处理disposition

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销毁destruction

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一般要求

4.1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作业人员着装

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

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序号

销毁物品

销毁方式

一次最大销毁量

kg

作业场边缘距销毁场外建筑物距离

(m)

1

硝化纤维素、火药

烧毁

500

≥200

2

吸收硝化甘油的木粉

100

3

梯恩梯

500

4

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

100

5

奥克托今、泰安

6

胶质炸药

7

引信、火工品

烧毁或炸毁

1

8

起爆药、击发药

9

弹药

(按销毁场地定)

(按《安全规范》执行)

4.1.8环保要求

4.1.8.1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废弹药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

4.2.1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

4.2.2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2.3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详细要求

5.1废弹药处理

5.1.1处理方法

5.1.1.1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

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

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铵梯炸药、梯萘炸药、梯奥炸药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

废弹熔药处理的要求如下:

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

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熔药包括水浴加热熔药或热风加热溶药)。

5.1.1.3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

5.1.2处理场所

5.1.2.1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

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

5.1.2.2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抗爆、隔离、联锁功能;

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消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相对温度在70%以上;

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

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

5.1.2.3熔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5.1.3处理设备与设施

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

5.1.4处理作业工艺布置

5.1.4.1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

5.1.4.2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3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

5.1.4.4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4.5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

5.1.4.6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

5.1.5处理作业安全管理

5.1.5.1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

5.1.5.2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5.1.5.3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

5.1.5.4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做好记录。

5.1.5.5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

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

5.1.5.6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

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

5.1.5.7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

5.2废弹药销毁

5.2.1销毁安全管理

5.2.1.1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

5.2.1.2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

5.2.1.3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

5.2.1.4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

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5.2.1.5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min后,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

5.2.1.6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

5.2.1.7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2.1.8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

序号

废弹全重

kg

引爆药量

kg

弹片飞散半径

m

警戒安全半径

m

1

≤50

0.5

500

≥1500

2

≤100

1.0

800

3

≤250

2.0

1500

≥2000

4

≤500

5.0

≥3000

5

>500~3000

≥5.0

≥40000

注:

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弹壁较厚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

5.2.1.9废弹销毁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废弹销毁引爆药量

序号

弹丸直径

mm

单发引爆药量

kg

成堆引爆药量

kg

1

37~76

0.2

0.8~2.0

2

80~105

0.4

1.6~2.5

3

>105~150

0.6

2.0~3.0

4

>150~200

0.6~1.0

3.0~3.5

5

>200~300

1.0~2.0

3.5~4.0

6

>300~400

2.0~3.0

7

>400

>3.0

注:

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穿甲弹等较厚壁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

5.2.1.10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备销毁时,应按专用规则执行。

5.2.2销毁人员

5.2.2.1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5.2.2.2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5.2.2.3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5.2.3销毁场

5.2.3.1销毁场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

5.2.3.2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小);

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

c)销毁场地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

5.2.3.3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4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

5.2.3.5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

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士堤。

5.2.3.6销毁场应设明显标志、联络信号、通讯设施,安全距离以外设警戒线,警戒半径不小于500m。

5.2.3.7通往销毁场应修专用道路,路面应平坦。

5.2.3.8废引信、起爆药、导爆索、投掷弹、炮弹、航弹的炸毁或废火工品、引信、枪弹的烧毁应在深度和直径不小于1m(火工品烧毁3m,炮弹炸毁2m)的坑内进行。

5.2.4销毁方法

5.2.4.1烧毁法

烧毁法适用于各种废火药、炸药、不带壳体的小药柱;少量经钝化处理的起爆药、击发药及装药量小于35g的引信、火帽、底火、枪弹及确认经燃烧不引起爆炸的其它弹药。

应符合以下要求;

a)烧毁应在下风方向点火;

b)点火前应放足烧毁所用的引火物,严禁在烧毁过程中添加物料;

c)不准将火药、炸药、引信、火工品混烧;

d)一般不宜在同一场地连续烧毁,必要时应等地面冷却到常温时方可进行再次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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