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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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是导致无法全部扣缴税款的所得或所得金额大12。

13.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相关资料。

(2)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

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对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按次计税,次月7日申报缴纳;

按年计税,分次7日预交,年终3个月汇算清缴;

如果年终一次取得所得,30日内申报纳税。

14.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一般是收入来源地;

两处取得工资,固定一地;

境外所得,户籍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变更需申请。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余值)

按下列先后顺序:

测定的土地面积;

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

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从租计征(租金)

税率

1.2%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纳税时间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土地所在地

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印花税

(一)征税范围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所书立的合同。

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还有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记忆口诀:

产权转移书据,专有财版商,土地不动产。

3.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权利许可证,工商专土房。

(二)印花税的税率

税率档次

税目或项目

记忆方法

五档比

例税率

1‰

股权转让书据、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最高税率

“顾全猪宝宝”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狗见鸡”

0.05‰

借款合同

最低税率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使用排除法记,除上述四项外的均适用本税率

定额税率(5元)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五、资源税

1.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销售自用交一次。

中外合作采油气,暂不用征税,其他统统都要交。

2.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

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

(7)盐:

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人造油,煤生气,洗美(煤)选美(煤)其他美(煤),加工完毕矿产品,不用征税要牢记。

3.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

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伴采没规定,一律按主矿。

不同税目分核算,不能分清就从高。

矿山企业己标准,税务机关定其他。

4.征税数量

(1)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高凝稀稠分不清,课税就按原油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自产液盐变固盐,征税用固盐数量,外购液盐变固盐,液盐税额可扣除

5.税收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加热修井用原油,意外事故灾害定减免。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款发生义务。

7.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开采、生产地缴税,代扣代缴收购地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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