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保护法》讲稿3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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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保护法》讲稿3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小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如去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仙居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仙居县检察院对他们提起了公诉。

近日,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

差生"

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

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宁波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

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

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

来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小学生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小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小学生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小学生、保护小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

望子成龙"

,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你们看不起你们,更不允许侵害你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如今年2月,我省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小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

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

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

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萧山人。

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去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

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萧山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

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位于闻堰镇的钱塘江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钱塘江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闻堰镇的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

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钱塘江,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萧山蜀山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

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

棍棒"

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

自我"

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在平时,小学生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你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小学生优惠开放呢?

不是。

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小学生进入。

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小学生。

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

因此,这些场所禁止小学生进入,是国家对小学生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小学生出售门票。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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