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与道德考试要点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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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与道德考试要点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10,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和审计不需要)。

12,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核算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财务的收发、增加、使用,债权债务,收入支出。

13,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案例分析)

15,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16,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外来:

发票;

自制:

假据、收料、入库)和记账凭证(通用和专用)。

17,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18,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为依据。

19,会计内部会计账簿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0,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本要求: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1,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2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主要内容: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23,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营管理的要求。

24,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5,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6,回避制度:

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出纳和会计)。

27,代理记账机构:

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

28,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职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出纳;

稽核;

资本、基金核算;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审计不属于会计)

29,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从被吊销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弊:

3年)

30,持证人员上岗、离岗、调转等要进行登记、备案,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

3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岗90日内注册登记;

离岗超过6个月要备案;

转岗仍从事会计工作的90日内调转登记。

3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年检)。

3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4,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35,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时,由单位负责人见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会计主管监交。

36,移交清册一式三份,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总账总年更换一次。

37,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8,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追究刑事责任。

39,注册会计师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相同点(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会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不同点(审立独立性不同,审计方式不同,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40, 

会计继续教育:

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

4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43,授意、指意、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结算:

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

支付结算:

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3,支付清算的特征: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必须依法进行。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5,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6,开户单位使用现金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

(坐支:

不能从收入里面支付费用)

7,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8,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开户单位应如实公写明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

由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0,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1,单位银行结算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2,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3,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现金缴存,不能现金支取)

1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名称与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的一致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签章应是与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1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

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银行接到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7,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8,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事项:

未获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账户;

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必须与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于撤销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收付且未欠银行债务的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9,专用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0,专用存款的使用: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等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21,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2,下列情况,存款人可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3,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5,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26,开立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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