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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第一部分

税法总论

第1章

第二部分

税收实体法:

(分为9章、三类、17个税)

流转税法(2章:

增、消)

第2-3章

其他税法(5章:

13个税)

第4-8章

所得税法(2章:

企业、个人)

第9-10章

第三部分

国际税收

第11章

第四部分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法制(分为2章)

税收征管法

第12-13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

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因为财政收入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体现强制性}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体现无偿性}

  3.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要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义务性法规;

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相对于税法的义务来说,权利放在从属地位},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是经济范畴;

税法是法律范畴}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

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

税务、海关、财政;

{三个部门组成,财政不直接征税,但它制订法律文件}

对纳税方;

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意思是中国居民、中国管辖区内即可征税。

注意是“兼”,不是“或”,二者可同时成立,也可只成立一项}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知识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解析】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

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联系: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保障关系}

  《刑法》与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刑法》修订后,第201条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

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

  

(2)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第二节 税法原则{分为两类,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知识点1】税法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里面的核心}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一)含义: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必须由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征税的各个要素规定应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执法角度}

  二、税法公平原则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内涵: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

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

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2】税法适用原则

要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法律>

法规>

规章}

(2)作用: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

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

(2)应用: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特别法>

普通法,否则就没必要专门制订特别法了。

注意: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个表述居然是正确的。

姑且可以理解为“上位法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就没动”。

通常的话,特别法是一般法的细化,一般不存在不冲突。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该原则规定即使对纳税金额产生了分歧,也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补充: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

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

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2016考点】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注意,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征税对象本身}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②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需要

税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基数}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

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比如一平方米土地}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形式及应用举例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建税)

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是按数额的绝对大小来分若干等级}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超率是按数额的相对大小即相对率来分若干等级}

{③超倍累进税率。

我国没有采用。

超倍只是用基数的倍数关系来划分,基数是绝对值时实际上就是超额;

基数是相对数时实际上就是超率。

④全额累进税率。

是提高后对全部数额按该对应级别的税率征税。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比如一辆汽车、一平方米土地},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提示】有的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期限:

(3个)

  例如:

销售货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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