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砌体和底框结构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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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合砌体

1.1、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

(原先我们按房屋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手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

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

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

1.2、三层店面房沿街均开大门洞,即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直接是钢筋混凝土柱,其余是砌体结构行否?

这类问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中的第l、8、23、26、35、45、56、58、71、92、103、125等条均有相似的内容,可参考。

基本内容有:

①砖砌体结构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力学性能、变形能力差异较大,不能同时达到极限状态,混凝土构件的强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两种构件的变形也不一致,且难以协调,故两种构件不能混用,一般限制少量的混凝土柱不承担水平力,只承受竖向荷载是可以的。

②车库门、小商店门洞上面的墙体不能上下连续,门过梁应该是托墙梁,形成底部框架抗震墙体系。

③这类建筑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

1.3、有的开发商为节省造价,要求砌体结构多层体宅的底层做连片汽车库,如开间3.5m,每开间汽车门洞宽2.6m,剩余900mm墙长采用混凝土柱、混凝土墙或多个构造柱夹砌体的构造形式,外纵墙开洞率大于66%,此种类型是否属超限工程?

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同时,采用砌体结构已不能满足建筑功能需要。

此类房屋应按“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砖房”来设计。

1.4、砌体结构住宅中,通常底层为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由于汽车库的进库要求使得底层沿墙开洞面积大,且有内纵培不落地。

此类结构明知抗震不利,在六度区如何执行规范,适用哪些规范条文来有效地控制?

是否通过抗震砼墙满足即可。

这类问题已多次答复.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沿竖向不连续,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2条。

此类砌体结构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部框架结构等。

1.5、底层车库砖房(共7层).底层通道入口开大洞.(>

2m).洞口顶部的梁承托山墙上部荷载,甚至承受二次托换的上部荷载.请问该梁是属(托)墙梁,还是普通过梁?

砌体结构底层车库的问题,回答见上题。

1.6、多层砌体结构的底层设置车库,底层外纵墙开洞较大,在开间较大的情况下(一般为3800或以上),底层窗间墙的宽度尺寸尚能满足抗震规范的最低限值要求(一般为1000),二层以上为普通住宅,二层以上窗间墙的宽度则较大(一般为2000,最大达2500~2800等),形成侧向刚度不规则。

判不满足《抗震规范》3.4.2条,是否合适?

08、09技术问答中均有类似问题。

多层砌体结构的底层设置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竖向不连续,此类建筑应改变结构体系。

应判为不符合《抗震规范》7.1.7-2条更为合适。

3.4.2条主要是针对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的类型的规定。

1.7、砌体结构中梁的跨度大于等于4.8m设梁垫,当梁的反力较大采用构造柱而不设梁垫是否可行?

可设构造柱,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8.2.8条的要求,梁端按简支设计,参见《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第4.4.2条规定。

1.8、砌体结构因局部纵墙缺失形成侧向无翼缘的单片横墙,审查时如何定性?

砌体结构同局部缺失纵墙形成无翼缘的单片横墙,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相差较大,宜调整设计,尽量避免无侧向翼缘的横墙或单片横墙,或在单片横墙的端、中间设混凝土构造柱加强为组合墙,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条、第8.2.8条的要求。

1.9、砖混结构中,除山墙单元分隔墙贯通外,其他横墙皆不贯通,是否可以?

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5条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和第7.1.7条要求。

1.10、多层砖混住宅中建筑做的很空旷,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很大,如客厅、餐厅等部位,内纵墙不连续或不对齐,这样的结构如果抗震验算能够通过,是否允许?

计算通过不说明它是规则性的,震灾表明这种形式的受震破坏很严重。

空旷房屋应属墙体较少或墙体很少的房屋,设计有严格限制,其结构体系和层数及构造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执行。

1.11、《设计审查要点》第3.7.1条规定,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规范中没有这一条。

若施工图中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是否可行?

建筑物角部是受力最集中的部位,也是受力最复杂、扭转变形效应最大的部位,而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担承载力都很差,再在此处开设角窗更是雪上加霜。

“施工图审查要点”已明确规定砌体结构不应设转角窗。

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只是楼面的加强措施,并不能有效提高砌体结构角部的整体刚度、延性和抗扭转能力。

1.12、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3条,普通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在有关资料中“对于层数远少于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等措施”,请问同样措施在多层住宅中可否使用?

从而使砌体结构层高得以提高(这在砌体结构别墅设计中常常遇到)?

采用同样措施在较高烈度设防区如7度、8度甚至9度区可否增加砌体结构的层高?

答;

按《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04年4月)第7.13条的精神,如果3层以下别墅设计或如二三层工业小厂房规整、对称,采取加强措施后可适当提高层高。

当平面竖向不规则时,应从严控制。

1.13、砌体结构横墙较少的教学楼、写字楼、医院能否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的规定予以加强?

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进行加强,但不能认为采取了有关加强措施后就可以超过该类建筑的层数限值。

1.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第3款是否可理解为横墙较密时,洞口尺寸可不受限制?

不可以这样理解。

1.15、砌体结构的外墙开洞率限值为55%,内纵墙40%,山墙50%,规范上没有。

如果开洞率超过限值,但计算上能通过,采取了增加砌体墙体厚度以及墙体内水平配筋等措施,是否可以?

砖混结构体系方面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审查。

现行规范对砌体结构没有开洞率规定。

外墙开洞过大,使建筑端部和窗间墙的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尺寸,对抗震是不利的,故墙体开洞率和开洞大小都应适当控制。

1.16、2至3层别墅砌体房屋,抗震设防措施能否适当降低?

例如: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转角窗等。

不可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条文说明说得很清楚,并不因层数多少而对房屋局部尺寸有所放宽,只有当另增设构造柱时,才可适当放宽,且构造柱的设置应对墙段构成有效约束。

1.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条强制性条文表中,“大房间及较大洞口”如何掌握?

有资料介绍,洞口宽度大于2m的属较大洞口,房间短向尺寸大于4.2m的房间,以及墙长超过层高2倍的房间可视作“大房间”。

1.1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3.1条强制性条文中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设构造柱,至于大洞口的界限规定为大于等于2.0m,但当大洞口扩展至极限一个开间全部敞开时,是否应视为大洞口,而必须设构造柱呢?

如某道内纵墙在一些开间中断,同时中断处形成阳角,可否认为是整道纵墙上开设整间大洞口,而要求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设构造柱?

如整开间全部敞开时,两侧纵墙可视为两个独立的纵墙,而不是一道整体墙,从抗震概念考虑,增加构造柱是合理的。

1.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2条中,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这句话中高度和层数是两个都要满足还是只要满足一个?

如何界定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

是否可以把增加层后高度就超限作为判定该房屋高度已接近限值的依据?

砌体住宅一般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跃层,算至跃层檐口的高度为18.80m左右,算至山尖一半处高度为20.0m左右,是否算为高度接近限值?

无论高度还是层数接近限值,均应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跃层的砌体结构,结构层数已是六层,应作为层数已达到规范附值的砌体结构设计。

并要检查底层为车库的房屋能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1条的要求。

1.20、多层砌体房屋中,建筑为追求立面效果多采取承重墙内移的做法,造成承重墙上下错位,沿竖向不连续,如何处理?

此类情况6度区的四层以下房屋中可否放宽?

多层砌体结构应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规定,承重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1.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砌体房屋层高不超过3.6m,如采用大开挖,条形基础如挖下去3m,±

0.00以下底层层高为3m,问:

层高怎么算?

我认为应算到基础面,底层层高远大产3.6m,怎么处理?

层高、构件高度与构件的计算高度是不同的概念。

基础埋置较深已有刚性地评时,构件高度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

构件高度取值请参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5.1.3条规定。

1.22、砌体结构不许用“转角窗”,是否属强条:

设计人员在山墙中部凹凸处开转角窗,认为不在房屋四个大角处,因此可以不算“转角窗”。

转角处有加强柱的,算不算转角窗?

审图时如何控制?

砌体规范中未有砌体转角窗的规定,因此不许用“转角窗¨

不列入强条.但建设部颁发的是个图审查要点第3.7.1条明确规定:

多层砌体结构在抗震设防地区不应设转角窗.转角处有构造柱加强的,依然算转角窗.该问题以前的技术问答中已提出过,也答复过,应遵守执行。

1.23、请问关于6度区多层砌体结构开转角窗有何规定,按北京院编建筑设计技术细则丛书结构专业第4.1.6条“7度区房屋层数为l层及4层以下时,在采取了可靠加强措施后,可以在房屋转角部位设置转角窗”.北京市颁发(2004)991号文,基本同该观点,请问江苏对6度区有何说法,上述可靠加强措施指什么?

答案同上条。

应以建设部颁发的审查要点为准。

1.24、砖房端部局部墙段尺寸<1000,设计人员强调已加GZ进行加强,因此说可不受<1000尺寸限制.可否采用组合柱壁式框架加强?

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注1的要求,但采取加强措施后的墙段不得小于800。

全部将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不可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3.7.1-6条:

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砼墙的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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