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2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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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批文或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借款合同、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资金、**基金、**备用金、**经费。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办理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它合法款项。
4、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6、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2、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3、票据当事人
⑴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⑵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票据权利和义务
⑴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⑵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保证人、背书人。
⑶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支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5、票据行为
⑴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
其中,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⑵票据行为按效力不同分为:
①基本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
出票;
②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
背书、承兑、保证;
⑶按适用的票据不同分为:
①共同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
②独有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的独有票据行为;
保证是汇票和本票的独有票据行为
6、能进行票据签章的当事人有: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代理人、持票人;
7、票据丧失的补救形式:
挂失止付(非必经措施,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
一式四联:
第二联“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
2、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3、未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4、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
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
7、实际结算金额低于汇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2、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签发,自己支付确定的金额。
(五)支票
1、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支付确定的金额。
2、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
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是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付款人领购支票并使用后,在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自行注销;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签发和使用应遵守的规定
⑴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⑵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⑷支票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7、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条件;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9、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栏”签章。
10、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的责任:
自行责任、连带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
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1、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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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⑵住所、经营地点;
⑶登记类型;
⑷核算方式;
⑸生产经营方式;
⑹生产经营范围;
⑺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⑻生产经营期限;
⑼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其他资料、证件。
⑾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改变×
×
、增减×
;
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