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环境法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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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预防原则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与努力。

所谓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8,第三节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一、环境污染防治

(一)国际水道的保护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

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一份赫尔辛基规则。

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进一步规定:

一、水道国应以不致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明显损害的方式利用水道;

二、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以便实现国际水道的最佳利用和充分保护;

9,三、应单独或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

四、应单独或共同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带来明显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

五、若国际水道发生损害的紧急情势,水道国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

六、水道国应酌情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拟订应急计划以应付紧急情势。

赫尔辛规则只是一个学术团体拟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所规定的规则可被视为对管理、分享和保护国际水道的习惯规则的表述,在建立国际水道管理制度中有很大的影响。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文件,目前虽尚未成为现行法规,但反映了国际水道立法的一般趋势。

10,

(二)海洋环境的保护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一是由于船舶在操作过程中因排油或排放而造成的污染;

二是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1)防止船舶排放造成的污染根据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方面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船旗国的调查义务:

船舶违章污染,船旗国应立即调查并适时起诉该行为;

(2)属地管辖权:

各国对其管辖水域的发生的外国船舶的污染行为有权调查;

(3)协助义务:

一国对于位于其港口或内水的外国船在他国的违章行为应满足发生地国和船旗国的调查请求。

11,2)防止船舶事故污染1969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简称干预公约)规定:

受海上油污威胁的沿海国为了防止、减轻或消除油污对其海岸线及有关利益的威胁,有权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在采取措施之前应与其他受影响的国家,特别是船旗国进行协商(情况极为紧急者除外),并将此措施通知所有将受到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措施应与实际损害的情况相适应,措施不得超出达到目的的实际需要。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民事责任公约)规定:

事故发生时,船舶所有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污染负责,船舶所有人承担有限的责任。

但如果事故是由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暗中参与造成,则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不受限制。

为了使受油污损害者得到足够的赔偿,1971年通过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规定设立油污基金。

12,3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

海底开发包括在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底土等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区域的开发和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区域”的开发。

由于这两个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同,防止污染的立法和执行就不相同。

由于参与区域活动的主体是船舶、设施或结构的所属国,它们的管辖权只能由所属国行使。

因此,海洋法公约要求所属国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区域内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此种国内法的法律和规章,不应低于国际海底管理局所定的国际法律和规则。

13,4、防止倾倒污染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倾倒公约)给倾倒的定义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向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

它把废物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毒害最大的废物(“黑名单”),应禁止倾倒;

第二类是毒害较大的废物(“灰名单”),应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

第三类是其他废物(“白名单”),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

14,海洋法公约对倾倒问题的规定,除了与伦敦倾倒公约相同的之外,还作了更多规定,如:

非经沿海国明示核准,不应在该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倾倒;

关于对倾倒行为的执行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

(一)凡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倾倒,由该沿海国执行;

(二)船舶和飞机的倾倒行为,由船旗国执行;

(三)在一国领土或码头装载废料的行为,由港口国执行。

对于违章进行倾倒的船舶,在不妨碍港口国和沿海国执行其法律的情况下,船旗国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提起司法程序,不论该行为发生在何处,也不论该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

15,(三)空间环境的保护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在日内瓦制订远距离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在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成员国间适用。

该公约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还没有规定实质性的规则。

后来,缔约国缔结了四个实施该公约的议定书:

(一)1983年日内瓦议定书。

(二)1985年赫尔辛基议定书。

(三)1988年索非亚议定书。

(四)1994年奥斯陆议定书。

16,2、保护臭氧层1)1985年保护臭氧层公约。

2)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3)1990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修正议定书(简称修正议定书)。

1992年进一步调整与修正议定书。

此议定书进一步扩大受管制物质的范围和禁止使用的期限。

17,(四)危险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控制制度1972年的伦敦倾废公约和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主要内容:

一、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作出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

二、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

三、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四、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

五、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五)核活动及其损害的控制(见教材P238),18,二、维护气候体系(P239)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水平,公约规定了五个原则:

(一)缔约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二)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和特殊情况。

(三)采取预防措施。

(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开放国际经济体系。

“相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所有缔约国的共同义务是:

(一)编制和公布有关温室气体人为排放和清除的全国性清单,制订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区域计划;

(二)促进合作发展与应用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

(三)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9,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此外它还允许三种减排折算方式:

(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过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排量低于其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20,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1、鲸鱼的保护1946年国际捕鲸规则公约公约设立捕鲸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把鲸鱼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保全品种,全面禁捕;

第二类是持续管理品种,严格控制商业性捕杀;

第三类是初步管理品种,允许对特定地区的特定品种进行商业性开发。

2、水禽的保护1971年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地公约(简称国际重要湿地公约)3、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建立严格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免这些动植物因过度捕采而灭绝。

4、生物多样性的保护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的是保护、持久使用生物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21,四自然地域的保护1、湿地保护2、自然遗产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

目前我国长域、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已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

3、南极环境保护4、防止荒漠化五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问题

(一)贸易对环境的影响1涉及对环境影响的商品交易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3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环境政策对自由贸易的影响,22,第四节国际环境影响评价一、概说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出最后决定。

我国环境法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

二、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1、缔约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2、环境影响来源国有义务将拟议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通知受影响国;

3、环境来源国应向受影响国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资料;

4、来源国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文件作成后,来源国应与受影响国协商,研究减轻环境影响或消除其影响的措施。

23,第五节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一、当前全球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

(二)发展中国家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规制与标准均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四)传统经济学理论与全球环境问题的现实脱节二、中国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贡献三、国际环境法在中国的适用

(一)国际环境法与中国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二)国际环境法在中国适用的方法,24,练习题:

1、国际环境保护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它的主要原则包括()A、国家环境主权原则B、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C、共同的但有区别的原则D、可持续发展原则,25,环境污染事例1、任何事故都可能导致石油尤其是流入海洋造成严重污染:

1967年大型油轮托里.坎荣号在英格兰西南的英吉利海峡海面触礁沉没,流入海洋的原油达117000吨,使英法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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